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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
作者:贺天宝  文章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12:12:5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晚报讯 卫生部日前新发通知,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现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

  卫生部在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目前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通知》规定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并详细规定了诊所的诊疗科目设置、注销情形、聘用医师要求、名称组成、设置执业申请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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