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梅州市政府规定4月1日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作者:叶仕欣  文章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21:40:25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本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记者昨日从梅州市政府获悉,为倡导卫生、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梅州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依据《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梅州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处以10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