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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制药酒致人死亡获刑4年 |
作者:记者 周柏…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7 15:47:0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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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用自制的药酒给人治疗腰腿痛,不料痛没有治好,却葬送了一条人命。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谢灯贵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万余元。 谢灯贵系安徽省利辛县的农民,幼时在家中学过一点中医知识,后到上海在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摆摊给人看跌打损伤之类的毛病。 2007年10月的一天上午,孙先生因腰痛来到谢灯贵的摊前,问有无良方可以治疗,谢灯贵夸口称自制的药酒能有效治疗他的腰痛。 隔了几天,谢灯贵便将1瓶自己用中草药川乌、草乌等原料制成的药酒给孙先生试用,“每次服用一矿泉水瓶盖左右的剂量”。洒瓶上没有注明药酒成分、服用方法等注意事项。 当晚18时许,孙先生食用少量上述药酒后出现了全身麻木、恶心、呕吐及腹痛等症状,孙先生的爱人急忙联系谢灯贵询问,谢灯贵告知服用绿豆即可。 等到绿豆买来,孙先生已不省人事,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灯贵配置的药酒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和新乌头碱成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经过尸体解剖后鉴定:孙先生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法庭审理中,孙先生的妻子、儿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谢灯贵赔偿两名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3360元,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灯贵应承担刑事责任和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两名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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