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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广东省职工生孩子不用花自己钱
作者:记者 陈捷…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17:57:1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参加生育保险,自己一分钱不交,产假工资一分不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不需掏钱,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林王平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力争年底实现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部开展生育保险,今年参保人数达750万人。

    「保险费」由单位缴个人不缴

    截至今年2月,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单位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706万人,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

    林王平介绍,《规定》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单位补足

    据了解,目前生育津贴按单位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实际产假;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顺产按25%、难产按50%计算;男职工假期津贴统一按10天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让不少高收入者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大大“缩水”。

    《规定》明确,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既然职工个人不缴费,津贴的高低与职工个人的工资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应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以体现公平。”林王平说。

    按《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对高收入者来说,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个人工资不会减少;对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来说,其得到的津贴将高于本人工资。

    林王平指出,《规定》中相关条款是“保护条款”,实际上是对女工生育期间的一种补偿。对于一些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人而言,生育期间工资不但没有“缩水”,反而是提高了。

    至于男职工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生育医疗费」无须先付医院记账

《规定》另一个亮点是,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此举改变了我省过往许多地区采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的做法;又简化了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就医。

    《规定》实施后,职工生育无须先行支付费用,从怀孕开始,只要在定点医院进行的相关检查、医疗,所有费用都可以直接记账,待基金结算报销。

    据了解,目前各地生育待遇支付方式有三种:一次性定额支付、费用包干支付和定点支付。深圳、珠海、揭阳等市属包干支付,只负担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不负担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费用。广州市已率先全省实施定点医院、定点结算的管理方式。

    此外,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参保、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名词解释

    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除生育医疗费应当支付外,其余项目是否支付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热点问答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参加生育保险,其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单位不参保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生育保险费,社保机构将责令其缴纳;若用人单位有骗保行为,将受到重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劳动者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投诉。(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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