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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
| 作者:国卫医发…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5-7 15:25:1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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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区域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区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年龄、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服务半径、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 3.医疗资源分析。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药师、护士及医技人员)、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费用等。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级、分类、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主要病种(及病情分型)等;现有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负荷、工作效率等;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米)和卫生总费用/各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明确健康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等,查找本区域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供需状况。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区域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数,年患病总日数,年卧床总日数)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 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的影响。 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对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一)和(二)的分析,综合考虑分级诊疗格局、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及分布,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发挥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 1.必需床位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 × 1 床位使用率 床位周转次数 其中:∑表示总和,A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 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 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 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按照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尚未具备条件进行精细测算的,可参照各科专科床位1张/千人口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根据分级诊疗格局,前瞻性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应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为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留一定床位。 2.必需医师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师配置数量。 3.必需护士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 4.医疗机构的布局。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形成分级诊疗模式,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 (四)确定医疗技术的配置。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及疑难危重疾病情况、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技术特点,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五)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现有区域内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服务人口半径和实际医疗需求,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五、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一)合理设置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实施分区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则。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综合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综合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在全国规划布局若干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在省级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地市级以上,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扩张。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床单元建筑面积、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 (三)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任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手术科室和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其所占比例。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设三级综合医院,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和县级《规划》要以设区的市级《规划》为基础。《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包括: (一)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划框架内,拟订、论证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 3.按照设区的市级《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拟订、论证《规划》方案; 2.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3.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宏观调整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完成之后,形成《规划》定稿,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宏观调控的指导意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本省实际,综合各设区的市级《规划》,制定省级《规划》; 3.将省级《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更新 《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更新的《规划》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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