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欧盟续写中药市场发展新篇章
作者:闫庆松 于…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3 23:02:5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自2001年以来,我国中药产品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平稳增长,其中,欧盟是我国中药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区域市场之一,同时也是近十年来带给我国中药国际贸易最多危机感和压力的市场。因此,深入了解中药产品在欧的发展现状,将有助于企业明晰其在该传统市场未来发展的策略。由于欧盟各国在政策制定方面逐渐趋于统一,具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将欧盟各国作为一个整体市场进行讨论。

  传统市场稳促国际贸易发展

  欧盟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医药保健品消费市场和原料型产品需求市场。欧盟民众对健康产品的巨大需求,促进了原料型产品的进口,其中也包括植物型原料产品。此外,欧盟各国对植物药的接受和认可程度普遍较高,传统植物药比较畅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欧洲民众开始认可我国的中医药,并使用各种中医药产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中药产品的出口。

  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01~2011年间,我国中药产品对欧盟进出口贸易增长稳定,进出口额已从2001年的0.95亿美元增长至2011年的5.4亿美元。其中,我国中药产品对欧出口额已从2001年的0.73亿美元增长至2011年的4.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19.1%;进口额从0.22亿美元增长到1.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8.3%,出口增幅与进口增幅相当。

  从出口额来看,2001~2011年这十年间,我国中药产品对欧出口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其在我国中药产品总出口额中的占比也比较稳定,保持在15%左右。从出口产品结构来看,我国对欧出口的中药产品,以植物提取物、保健品、中药材及饮片等原料型产品为主,其出口额占比均在96%以上;而中成药产品占比则相对较小,约为3%~4%。其中,提取物是我国对欧出口的主要产品类别,其出口额占比一般都在65%以上。

  与出口产品结构明显不同,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中药产品,以中成药为主,其次为提取物和保健品,这表明欧盟向我国输出的产品形式以植物药等制剂产品为主。以2011年数据为例,我国从欧盟进口的植物药等制剂产品共计5030.7万美元,占我国从欧盟进口中药总额的42.3%;保健品和中成药进口额分别为2939.1万美元(占比24.7%)和2847.8万美元(占比23.9%);中药材及饮片为1077.5万美元,占比仅为9.1%。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中成药均来自于德国,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德国在植物药产业上所具有的绝对优势。

  提取物催热食品补充剂产业

  我国出口欧盟的中药产品,主要是作为食品或食品补充剂、植物药的原料来使用,部分中成药可以食品补充剂名义在中医诊所使用。由于我国对欧出口的中药产品以提取物为主,因此与美国市场类似,食品/食品补充剂市场仍是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

  在欧盟成立之前与成立之初,欧盟各国均有各自的食品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的植物产品,各国均有自己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物品在欧盟国家间的正常流通。随着欧盟一体化的逐渐深入,统一的管理制度重点已开始从最初的金融、法律等行业,向关系民众健康的食品领域转移。

  2002年6月1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了《食品补充剂协调指令》(Dir 2002/46/EC),开始对保健食品进行统一管理。根据该指令,欧盟的保健品可以统一称为“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同时,该指令的颁布,也是欧盟各国对保健品实施统一和规范化管理所迈出的第一步。

  与美国膳食补充剂制度类似,在欧洲,食品补充剂归类于食品项下,因此,只要不含新的食品成分,产品标签以及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符合法规要求,则产品一般不需市场授权许可。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欧盟对食品补充剂成分的管理,与普通食品的管理一致,并不是孤立进行,而是将其置于欧盟整体的食品监管体系下进行综合管理。因此,我国提取物产品出口企业,应注意关注欧盟食品类法规的变化,重点需关注的法规有:通用食品法规、新食品管理法规、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食品标签指令、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和饲料中新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水平法规等要求。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