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四川省有中医药人员近10万人,县及县以上中医机构207所,其中中医医疗机构176所、病床20000多,有114所中医院达到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年诊疗人达1382万人(次)。建成国家级中医专科专病医疗中心2个,在建国家级重点专科5个。建成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33个,在建省级重点专科24个。建成国家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9个、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31个、先进乡镇407个,受惠农民达2100万人。共开发新药65个,这些新药转让后获得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全省中药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 四川省中医事业发展的历程说明,政策和法制保障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保持连续性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后,四川省又于2004年2月24日以第178号省长令正式颁布《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将一些重要的“瓶颈”问题如“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性质的,应事先征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等内容,以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并为《行政许可法》涉及调整行业行政许可内容做好准备。
二、强化推进力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 加强领导层面的宣传沟通,提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得到有力的支持,是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后,张学忠书记、张中伟省长、刘鹏副书记、柯尊平、刘晓峰副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采取到中医药单位现场办公、在相关文件上作批示等方式,对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给予高度重视,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针对中医药事业的特殊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当地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保障,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
三、加大执行力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川省在中医药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加强了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设;二是加强了中医药执法队伍的建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了两次省级中医药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中医药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后,执证上岗;三是实行部门联合执法。采取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了执法的统一性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节约了执法成本。厅局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采供血、医疗服务市场和医疗广告的清理整顿等方面,授权委托省卫生执法总队统一执法,省卫厅厅和中医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加大了对皮肤病、性病、医疗美容、坐堂医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审批程序、广告内容。组织开展对中医医疗机构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的医疗物品、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等专项检查,维护了合法的中医医疗机构正常工作,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就医安全;四是加强中医药行政执法的过程监督和终末监督。成立了“四川省中医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四川省中医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中医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10个中医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确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明确了局主要领导为中医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中医行政执法工作从组织上得到落实和保证。
四、扩大知晓度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中医药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是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础。为了让社会广泛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中医管理局与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四川电视台联合举办了以《杏林春晖》为主题的“四川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文艺晚会”。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此外,各地还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上街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宣传方式,在行业内外广泛宣传中医药政策法规和中医药知识,使全社会都能知晓中医药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以得到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工作更为广泛和有力的支持。
五、树立权威性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必备条件 四川省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中医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中医执法监督工作,着力规范中医行政执法行为,明确中医执法责任,力求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做法一是实行“五定”。一定执法主体,含委托执法单位;二定执法内容;三定执法岗位;四定执法责任人;五定内部执法、执法监督和奖励机制。二是做到“五个坚持”。坚持执法的公正性,不徇情放纵;坚持执法的准确性,不随意执法;坚持执法的时效性,不拖拉磨蹭;坚持执法的廉洁性,不贪赃枉法;坚持执法的坚定性,不畏惧权势。三是正确处理中医药行政执法权限交叉的问题。坚持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立法和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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