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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诊所实行备案制 支持设备购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7 0:06:51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决定在2019至2020年,在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开展试点工作的十大城市:

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目标

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去年6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曾透露,鼓励诊所发展的相关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将鼓励医生全职或兼职开诊所,简化审批手续。现在,文件终于正式下发,一大波机会正在袭来。

主要措施有:

1.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终于等到这一天!《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在这之前,只有中医诊所享受备案制管理。在全科诊所方面,也只有若干地区推行备案制。如去年7月份上海出台的《关于推荐健康服务建设55条意见》,支持具备全科医师资质的执业医生开办全科诊所,并实行备案制。

如今,《意见》支持在十大试点城市实行诊所备案制管理,不再只局限于中医诊所或全科诊所等,专科诊所一样可以享受这项待遇。这可谓是我国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又一重要举措。

2.修订《诊所基本标准》,重点审核医师资质和能力

《意见》要求调整《诊所基本标准》。

《意见》提出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因此,根据《意见》要求,今后政府在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时,审核重点将由“硬件”转为“软件”,更加注重医师质量,从而在根本上提升诊所服务质量。同时这也表明,今后在诊所医生资质方面监督力度会加大。

3.鼓励医师兼职开诊所

允许医师兼职开诊所的政策终于上升到国家层面,专科诊所和全科诊所都可以实现。

《意见》指出,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在此之前,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被修订,其中删除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自此,国家释放出在职医生可以开办诊所的信号。

后来,一些地方开始允许在职医师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开诊所,以补充基层医疗资源。这次《意见》不再只停留于基层兼职开诊所,而是只要符合条件要求,就可以兼职开诊所,确实是迈出飞跃性的一步。

4.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医生集团时代来了。《意见》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连锁诊所具有良好的“品牌信任感”,其发展蕴藏着巨大潜力,如今国家积极提供政策支持,是连锁诊所发展的绝佳时机。

5.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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