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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亮点!医师法将迎重磅修改
作者:徐毓才  文章来源:看医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3 10:31:42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20余年。20余年来,随着环境的改变、法律的完善,特别是新医改以来,诸多政策有了很多新改变,特别是医师执业环境和要求变化很大,因此,及时修订完善医师执业法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1月27日,全国人大网公开对包括执业医师法在内的七部法律同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1月2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执业医师法》对比看,并不仅仅只是名称由《执业医师法》变为《医师法》那么简单,其中的亮点很多,值得医师和将来想成为医师的朋友们关注。笔者通过新旧法对比,归纳为十大亮点:

一、名称少了“执业”两个字,凸显新法的广度与深度

顾名思义,“执业医师法”突出强调的是医师执业行为的规制,而去掉“执业”两个字改为“医师法”,不但强调医师执业行为要规范,而且强调医师合法权益也要科学保护。从新法新增内容和立法宗旨的表述就可以看出新法这一精神。

《医师法》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比现行《执业医师法》增加一章十条。新增一章为“保障措施”,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医师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新法不但将保护人民健康放在立法宗旨的第一句,而且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与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一并提出,更能体现立法之根本,因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根本就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增加医师管理部门,凸显医师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力

《医师法》草案第四条,不但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全国医师的主管部门,而且新增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进一步彰显医师是社会的医师,其教育、培养、职称、待遇需要各部门共同关心和爱护。

三、将8月19日中国医师节写进了《医师法》草案

《医师法》草案第五条明确,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接着指出,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依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原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的基础上,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医务工作者……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显得既有仪式感,又有实际做法。

四、取消中专学历考取资格,设立五年过渡期

《医师法》草案继续坚持“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但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保留了“本科学历试用期满一年”、“专科学历工作满两年”规定,删除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规定。这也就是说,今后,中专毕业生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也就不能当医生。

但考虑到目前仍然有一大批中等医学院校继续有在校学生,草案给出了五年“过渡期”。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同时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但现实中仍然有一些仅有中专学历,而年龄偏大的从医者还想取得医师资格当医生,怎么办?草案吸收了《中医药法》有关内容,提出按照《中医药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依法取得有关医师资格。只不过,今后要想再用中专学历考取“临床医学”类的医师资格,恐怕不行了。

五、提出医师执业注册新规定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草案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但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增加的第一条,实际上就明确规定,医师想去某一家医疗机构执业,首先要看看这家医疗机构是否设置有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同的科室,比如你是妇产科医师,但这家医院没有设置妇产科,你就不能去,同时,你妇产科医师也不能去全科诊所执业,这就好像你持有C照不能驾驶摩托车(E或F照)一样。增加的第二条,也给医师增加执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草案第十四条,对于“不予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两条,一条是“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一条是“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由此可见,今后对医师职业道德和遵守医学伦理,以及医师定期考核应该得到医师的更加重视。

六、明确两种情况“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为政策性“多点执业”打开了通道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以及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在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这一规定,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政策允许的“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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