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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 10:58:48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家住上海的林女士(化名)打算当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男友徐某(化名)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2010年,林女士与徐某同居,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徐某就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携带HIV病毒的情况下,徐某与林女士同居,并致使后者感染艾滋病。律师杨绍刚指出,徐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漏洞,徐某很可能逃脱刑法制裁。

  ■ 案例

  “传染给你,你就不会离开我”

  杨绍刚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原上海市政府参事,长期从事艾滋病和同性恋的诉讼和法律研究。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他向记者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林女士今年30多岁,是一名白领,曾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她在网上认识了徐某,徐某没有固定工作。两人交往后,徐某便住到林女士家中,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其实,对于男友的身体状况,林女士还是考虑得比较周到的。同居前,她要求男友去医院做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林女士没有看到艾滋病、性病等病症。

  不久,林女士怀孕了,让她有点意外的是徐某坚决要她打掉孩子。不愿意这么做的林女士到医院做检查,随即噩耗传来——血检报告显示,她的HIV呈阳性。惊恐万分的林女士立刻打掉孩子,并质问男友是怎么一回事。在反复逼问下,徐某承认,他在2009年就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同居前,在被要求去医院体检时,他是请人冒名顶替检查的。当林女士问他“为什么要隐瞒艾滋病病情,还与我同居”时,徐某回答:“我想如果把艾滋病传染给了你,你就不会离开我了。 ”这种无耻的话语,让林女士既愤怒又绝望。

  日前,林女士在拿到关键证据——徐某2009年的体检报告后,找到杨绍刚律师,准备用法律的武器制裁徐某,并要求他给予赔偿。

  “我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是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负刑事责任。 ”杨律师说。但他指出,根据目前刑法条文,徐某很可能不会被判刑,因为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类推原则,这一条适用于艾滋病,但问题在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只有在“卖淫、嫖娼”情况下才能成立,不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

  杨绍刚表示,如果林女士起诉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并造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可能因理由不充分而不予以立案。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刑事判例。在杨绍刚建议下,林女士准备明天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要求徐某给予经济赔偿。

  在诊所巧遇前夫才知染艾真相

  采访中,杨绍刚律师还为记者讲述了他代理的一项诉讼,受害者也是一名女白领。

  今年3月,马女士(化名)找到杨绍刚律师,述说了发生在她身上的悲剧。马女士今年30岁出头,几年前,母亲到人民公园相亲角为她找对象,在那里遇到了另一个为儿子李先生(化名)来“相亲”的母亲。马女士看了小伙子的照片,觉得外表很不错,一打听,各方面条件也蛮好。李先生的妈妈对马女士的条件也挺满意。于是,两位母亲安排双方子女见面。最终,马女士和李先生走进婚姻殿堂。

  结婚后,马女士发现了丈夫的毛病。在性生活上,李先生对她很冷淡,爱意全无。而婆婆则急于抱孙子,一个劲地催他们快点生孩子。婚后一年,性生活很不和谐的马女士仍然没有怀孕迹象。于是,她带着李先生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李先生被诊断出患有不

育症。无奈之下,马女士提出离婚。

  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后,马女士找到新的丈夫张先生(化名)。马女士很快怀孕了,但在产前血液检查中,却被确认为HIV阳性。此时胎儿已无法流产,医生只好为她做了艾滋病毒母婴阻隔。马女士的丈夫检测的结果虽然是HIV阴性,但他得了“恐艾症”,一直怀疑自己是艾滋病患者。最终,马女士的第二次婚姻结束了。如今,她的孩子已经出世,由于还处在检测“窗口期”,一年后才能确认是否为艾滋病毒携带者。

  马女士的HIV病毒是从哪里来的呢?有一天,她在诊疗所治疗艾滋病时,恰巧看到前夫李先生。真相终于揭开了,她不但确认李先生是艾滋病患者,还知道了他是一个同性恋者。在隐瞒自己性取向的情况下,李先生让马女士当了一年的“同妻”,并且把HIV病毒传给了她。至于李先生是否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杨绍刚律师说,他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证据。

  今年6月,马女士起诉前夫李先生的案件,以法院调解赔偿70万元结案。 “马女士受到的巨大伤害,远远不是70万元就能弥补的,她的同性恋前夫把她害苦了。 ”杨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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