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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
作者:陈伊纯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9-9 9:50:4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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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中药资源保护与研究】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的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及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中药材种质资源。 鼓励发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与流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贸易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中药材价格监测机制。 第二十三条【中药生产企业升级及质量提升】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健全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标准体系,鼓励中药生产企业提升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中药传统炮制技术工艺保护及创新】 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支持中医医院开展中药加工炮制业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管理】 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生产特点的制剂中心建设。支持以智慧药房形式,集中为传统制剂(丸、散,膏、丹)提供生产服务。允许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中医药生产经营者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专用权保护;鼓励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申请特定种类中药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 中医药生产经营者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二十七条【发展与中医药相关产业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开发中药健康产品,推动中药健康食品饮品、药膳食疗等产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中医药院校教育】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其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机构发展中医药教育。 发展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岭南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师承教育制度、中西医结合教育制度、毕业后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毕业后教育,加强对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条【名中医评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名中医评选制度,原则上每五年组织评选一次,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名中医称号。 第三十一条【政府在中医药科技发展与创新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支持建设国家和省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创新平台,支持中医药循证能力建设。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在中医药科技发展与创新中的职责】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科技鼓励政策】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加强广东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支持广东岭南中医药文物、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物、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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