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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作者:陈伊纯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9-9 9:50:44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四、《条例(送审稿)》的特色或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提升中医药服务可及性。近年来,我省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8号),鼓励社会办中医,扩大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模式;取消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布局、具体数量和地点等准入限制;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初步建立智慧中医健康便民惠民机制,极大提升了百姓的就医获得感。对此成熟经验,《条例》予以立法固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二)明确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工作。2020年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短板,如应急物资缺乏、院感防控能力弱,中医药不能及早参与、全面参与诊治过程等。按照《关于加强对新冠肺炎中医药预防工作指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肺炎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防控和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的精神,《条例》吸收中医药在抗击SARS、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有益经验,强化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第十九条)。

(三)立法保障中医医师合法行医。近年来我省出现较多与中医医师执业范围相关的信访案件,普遍反映中医类别(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经执业注册后,能在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却不能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同时,法院系统也多次来函,请求对中医医师在急诊科等临床科室的执业活动进行合法性行政认定。按照《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钟医药办函〔2008〕116号),对于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在非中医医疗机构的其它非中医科室执业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规定,本条例参照以上文件,加强管理,对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师的执业范围予以明确(第四十三条)。

(四)增加发展中药产业内容。《中医药法》第三条提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优势的医药卫生资源,同时也是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2019年广东中药工业实现营业收入614.27亿元,规模约占全国1/10。然《中医药法》缺乏明确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规定,《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也未涉及中药产业。本条例提出促进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推广使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

(五)建立中医药高层次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落实《广东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广东省名中医师”制度20年来,我省涌现出了一大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省名中医,充分发挥了大医精诚的典型示范作用,社会影响良好。因省名中医均由县区、地市层级推荐评选产生,且江门等部分地市已经先行建立“市名中医”制度,条例扩大名中医评选表彰范围,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名中医评选制度(第三十条)。

(六)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针对当前我省中医经典临床应用不足、中药产品研发创新投入不够等问题,亟需整合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能力。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内容,条例提出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科研机构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第三十一条);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第三十三条)。

(七)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近年来,广东深化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广东青蒿素抗疟为世界快速清除疟疾提供了“中国方案”,成功举办了中医科学大会、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大会等。但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实际入驻运营企业不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实质性成果仍需拓展。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条例提出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领域合作,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支持建设粤港澳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第三十九条)。

(八)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中医药的发展涉及科技、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商务、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文化旅游等众多部门,管理职能分散、政出多头、九龙治水,政策措施难以发挥集束功效,需要党委政府层面确定一个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构,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具体职责和各项任务,形成促进中医药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同时我省中医药管理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还有1个地级市、89个县(市、区)未独立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药工作缺乏实质抓手。需要配齐中医药管理人员,保证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按照《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以及今年7月份我省中医药大会精神,条例在第四十一条作出相应规定。

(九)优化政策服务。近年来我省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实行“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和“县招镇用”政策,留住基层优秀中医药人才成效明显。同时,为解决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少、定价低,中医医保范围偏小、中医治疗未能实现与西医治疗同病同效同价支付,院内制剂因生产和审核要求高、程序多、费用贵导致使用受限,采用西医的指标体系管理中医院、中医师的评审评价标准、绩效考核以及药品审批等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核心问题,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条例提出要发挥人才、价格、医保、评审等政策对中医药扶持功能(第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条)。

(十)创新建立中医药名誉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医药正面宣传力度不足。一些“职业打假人”专门对中药产品进行“钓鱼式维权”,损害了中医药的良好形象。中医药遭受部分组织和个人的诋毁、污蔑、抹黑,甚至对中医药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对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的名誉,端正社会对中医药的认识与态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端正对中医药这一中华瑰宝正确认识,参照有关省市立法实践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创新设置了保护中医药名誉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肯定中医药的地位,否定“取消中医”等反中医言论,依法维护中医药地位(第五十二条)。

五、其他说明事项

经审查,修改完善的《条例(送审稿)》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型收费等内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法公平竞争等情况。

意见反馈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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