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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盐焗鸡被曝用“三无”色素染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14:02:23  文章录入:huangyf81  责任编辑:huangyf81

 广东查处制假售假条例修订引发争议

   罚到倾家荡产?赔到倾家荡产?

  26 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 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时,场面热烈,争论不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旁听人员争议 的焦点有二: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严打生产者好,还是严打销售者好?当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后,是加大处罚力度,罚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好;还是加 大赔偿力度,赔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好?

  造假售假者由谁承担第一责任?

  因为条例涉及对制假售假的查处,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局长任小铁旁听了会议。

  条例经过本次修订,已大大加重了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全部按现行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的商品的查处力度———建立 专项查处机制。但任小铁认为,现在的条例遵循的还是强化行政监管能力的传统模式,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能否在修订条例时,明确经销者 的首负责任、第一责任。”

  任小铁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法国的一些大型连锁超市, 每年都要从中国采购大量商品放到国外的超市销售。他们会不远万里亲 自派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到中国来对中国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看你的企业能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但是当他们进入中国开设超市时,就不做这件事了。也去街 边采购烧腊、鸡翅,出了问题就说是生产企业的事,他们不负责。”任小铁认为,出现这样的局面,就是因为现行的法律, 特别是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没有明确生产者和经销者谁是主要责任人。

  对这一建议,审议时也有不同声音。有人就提出:制假售假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得很清楚, 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追责时,认为谁有能力赔偿就追谁,谁容易追到就追谁。对消费者来说,这是更加公平、实用的保护。”

  但在任小铁看来,这种“貌似”的公正,在实际操作时,却没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不明确首负责任,经销者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会提出‘我也是受害者, 你去找生产企业,产品都是他们生产出来的’。而消费者又没有能力去找到生产厂家,最后就变成不了了之。当经销者的首负责任被明确后,他就会主动做一件事, 就是自觉监督生产者。因为出了事他知道自己跑不掉,就一定会记录每一件商品是从哪买的,自然就建立起了溯源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王雪华也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销售更多地决定了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了,如果没人销售,也就流通不到市场上”。

  罚到倾家荡产还是赔到倾家荡产?

  任小铁还建议,要加大对受害者或者利益受损者的赔偿力度。“我们经常讲一句话,说要罚得他(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但我觉得,罚到倾家荡产不如赔到倾家荡产”。

  任小铁认为, 行政法从法理上来看是不断被弱化的,越来越多地强调教育,处罚力度不断减弱。在这样的趋势下,如何震慑制假售假者、保护消费者,不如把罚款变为对受害者的 赔偿。“钱罚得再多,受害者还是得不到任何好处的。如果反过来,把罚的钱给受害者,受害者可能连工作都辞了, 一心一意和制假售假者追究到底。这就使每一个消费者都自动成为社会的监督员, 而不是光靠行政部门去监管。这比加大处罚力度所起的效果,要好得多。”

  如果小的经销者赔不起怎么办?任小铁建议,可以鼓励食品、药品经销者购买保险。同时也等于引入了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在评估时会对企业有全面的了解,也会向社会购买各种专业服务来进行评估。”

  在鼓励群众举报制假售假行为上,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罚没款1%以上、10%以下的奖励。常委会组成人员潘子纯认为,这个奖励占比太小、 幅度太大,“建议改成给予举报人罚没款5%以上,10%以下。此外还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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