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虚假违法中医广告陷阱

时间:2012-1-19 9:37:40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本报记者…  

 

  提前咨询将危害降至最低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办法》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注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刘文武建议,老百姓在面对中医医疗广告时要理性对待。首先应当留意广告是否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这些批文都可以向当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查询,若对医疗机构本身产生质疑,也同样可以查询。此外,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结出的六大特征也可以有效辨别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

  刘文武说,近几年看到广告先咨询的老百姓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老百姓的防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其实若是真有新治法,正规医院都会积极引进,老百姓也可以去正规医院咨询。

  另外需要提醒老百姓的是,卫生部规定,组织义诊活动,要在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若遇上可疑的义诊活动也可向相关部门咨询,避免不法分子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百姓的利益。

  链接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1月10日以第26号部(局)长令形式公布。

  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百姓关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上述主要内容还必须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与2007年以前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比,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医疗广告可以发布有关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方法等内容,这点尤其需要老百姓注意。

  《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八种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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