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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洗冤集录-卷之二-附·小儿尸并胞胎 |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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