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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国医大师、“两院”院士、全国名中医作为推荐医师可不受执业地点限制。 |
《细则》规定,《中医药法》施行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2019年7月1日以后,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后想通过确有专长考核取得行医资格者,应与指导老师签订合同并公证后,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系统学习中医。
《细则》提出,外省(区、市)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在该省执业的,需要参加该省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出注册申请。据悉,该省正在抓紧制定考核公告,并将于近期下发,在今年组织有关考核工作。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年跟师时间不少于一百天;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四)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指导老师的专业相一致。
第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等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2019年7月1日以后,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六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主要执业地点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市,并且注册满一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石家庄市的推荐医师可以推荐辛集市的人员,保定市的推荐医师可以推荐定州市的人员;国医大师、“两院”院士、全国名中医作为推荐医师可以不受执业地点限制。
推荐医师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或相近,并且对被推荐人的医术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
推荐医师在出具的推荐材料中,应当明确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每名推荐医师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不超过四名。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应当不超过四名。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师承学习时间按照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到考核申请报名结束之日计算。《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三十日内,师承人员应当前往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师承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七)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八)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九)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七)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名材料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实行审核工作分级负责制。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及汇总表统一报送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二)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后,将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有关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人员在中医医术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申请考核人员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在考核申请过程中有提供不实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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