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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严惩医师挂证行为

  • 文章导读:刚刚!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严惩医师挂证行为!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以下行为将被严查,大家赶紧自查!

    重点打击医师挂证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3·15晚会,医师、药师挂证行为被曝光,一时之间在医药圈引发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将开启为期半年的“挂证”行为整治。

    3月20日,基层医师公社发布国家药监局:严查药师「挂证」,预测整治“挂证”行为将蔓延到医疗行业。昨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最新通知,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行为被证实,存在该行为的医师们要注意了。

    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骗保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医保基金大量流失,而且直接破坏医保制度的安全运行,危害每位参保人的利益,打击骗保行为势在必行。

    这次整治活动将进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五方面:

    1.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3.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4.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5.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集中整治分3阶段进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赶紧自查

    1. 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9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2. 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

    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3. 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据悉,相关部门对这次专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整治大风暴已然来临,大家一定要严肃对待,赶紧自查自纠!

    以下附原文: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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