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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昨天在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原告陈龙虽然获得了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的5000元补偿,但因法院一审认定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乙肝歧视。判决后,陈龙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05年12月,时值大四的陈龙即将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毕业,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台资企业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
2005年12月7日,陈龙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随后,陈龙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之后,陈龙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将自己被昌硕拒录的证据寄给了权益版版主陆军。了解到陈龙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之后,“肝胆相照论坛”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并联系了本案的代理律师。2月27日,陈龙委托律师将昌硕公司起诉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以陈龙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他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赔偿陈龙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陈龙所有的诉讼请求,昌硕公司自愿补偿陈龙5000元钱。在判决后,陈龙表示,他的起诉目的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希望法院确认昌硕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并不是为了几千元的补偿。目前他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
一、陈龙应聘时,尚在大学校园就读,因此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陈龙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二、正因为陈龙当时没有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所以昌硕公司寄给陈龙的《录取通知书》,只是一张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预先约定,法律中简称预约。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的录用(即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
三、昌硕公司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承诺接受昌硕公司的这一条件。因此陈龙体检没通过,公司提出解约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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