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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被告人翁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28.5万元
另3名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去年6月14日,文昌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翁敦宝将购买的性药和含有氰化钠的“毒鱼丸”混入矿泉水中。当晚10时左右,翁约少女陈婕出来吃夜宵,趁陈不备,将兑好的矿泉水倒入一杯饮料中,陈喝饮料后出现昏迷,翁扶起陈乘坐摩托车到文城镇一旅馆开房,在房间内翁对陈实施奸淫。陈昏迷不醒,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文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被告翁敦宝犯强奸罪判无期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倍受社会关注的文昌少女被下春药迷奸致死案,日前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136号判决。
被告人翁敦宝,1988年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2007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翁敦宝供称:2007年6月14日,他从自己的课桌里取出一颗“毒鱼丸”,该“毒鱼丸”是其案发前一个多星期在迈号办事处老街一间药店向一中年女子以2.5元人民币购买的。他将这颗“毒鱼丸”和两个月前买的黑寡妇口服液(性药)兑水倒入一瓶矿泉水中,当晚10时左右,他约同学陈婕到文城镇一餐厅吃夜宵,趁陈不注意,将兑有性药和“毒鱼丸”的纯净水倒入一杯饮料中,陈喝了这杯饮料后出现昏迷,然后他扶陈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文城镇光明旅馆206房,将陈抱进房间放在床上,然后将陈奸淫。事后,他见避孕套、陈的下体和床单均有血迹,且发现陈手脚冰凉、呼吸急促,便慌忙拨打急救电话,医院值班人员叫其自己送人来医院。他就扶起陈到旅馆外,并拦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陈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敦宝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利用药物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敦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敦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翁敦宝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人民币114823.17元、伙食补助费235元、护理费289元,丧葬费7208元、死亡赔偿金162480元,合计人民币285125.17元。
3名销售“毒鱼丸”被告人均获刑三年
与此有关的另外三名被告,因涉嫌非法买卖、储藏危险物质罪,2007年6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经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刘庆盛以1950元的价格将一桶装有国家禁止销售的1300余粒“毒鱼丸”供应给文昌市迈号圩老街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经营的“永盛药店”。同年6月,被告人陈春霞以2.5元的价格将一粒“毒鱼丸”卖给文昌市某中学学生翁敦宝,翁把买来的“毒鱼丸”用于其强奸犯罪,造成被害人陈婕死亡的严重后果。破案后,警方从被告人刘庆盛处没收“毒鱼丸”3300余粒,从被告人王大江、陈春霞的“永盛药店”处没收“毒鱼丸”167粒。经法医鉴定:文昌市公安局送检“毒鱼丸”中均检出氰化钠成份,被害人陈婕的胃液中检出氧化物成份,属于中毒后大脑水肿、充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盛、陈春霞、王大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毒害性物质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庆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大江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春霞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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