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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为了让药品进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销售,一些医药公司不惜重金打通关系;而该医院的药剂科主任、药房组组长、采购员、出纳等,各自捞起了诱人的“黑色收入”。近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对发生在港北区人民医院的4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有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另一名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
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今年年初,有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港北区人民医院一些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港南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此立案侦查。3月,该医院出纳魏某、采购员陈某、药剂科主任杨某因涉嫌受贿罪,先后被逮捕;4月,药房组组长李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逮捕。
港南区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审理后,于10月下旬分别进行了宣判: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其他3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药剂科主任饭后屡拿“信封”
从2001年至案发,杨某一直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检方指控,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环节为多个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6.4万元。
贵港某中药饮片厂老板姚某的证词显示,为了让港北区人民医院长期采购和多采购该厂的药品,2005年5月和9月,姚某两次约该医院的有关人员到饭店吃饭。饭后,姚某让业务员马某把6000元钱装在信封里,送给杨某。2006年5月的一天,姚某又约杨某到饭店吃饭,并送给杨2800元好处费。
为了让杨某在药品采购时给予关照,广西某某堂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苏某,从2004年起至2010年1月,先后12次送给杨某1.3万元。给钱时,或在宾馆、停车场亲自奉上,或托人转交。
据悉,在检察院反贪局进行调查时,杨某退出了6万元,以争取从轻处罚。
港南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杨某收受的贿赂款为3.08万元。
返聘采购员晚节不保
陈某原是港北区人民医院正式在编职工,长期参与药品采购工作。2007年8月,陈某退休,但随即又被医院返聘,继续担任了两年的药品采购员。
检方指控,陈某从2004年至2009年,利用药品采购员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款及好处费28.9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购买房产。其中,广西某某堂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苏某,按照药品进货金额的2%,给予陈回扣款共10.6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侦办此案时,陈某退出了49万元。后来法院一审认定陈的受贿金额为近29万元。
在庭审时,陈某及辩护律师认为,陈在退休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退休后所收取的回扣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所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港北区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陈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从事药品采购员工作,是代表医院履行药品采购工作职责,是一种公务行为,因此,陈在退休前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款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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