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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药品回扣,贵港一医院四人被判刑

  • 文章导读:



        出纳忙着“牵线搭桥”   

        魏某在案发前是港北区人民医院的出纳,按说,药品购销上的商业贿赂与她“沾不上边”。但是,她却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从中获利不菲。 

        据检方指控,2009年4月,魏某与靖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员柳某达成协议:魏某帮柳某将药品销入港北区人民医院,柳某按照每种药品不同的利润标准给予魏某回扣。为了促成此事,魏某先后找到陈某和杨某,请求对方帮忙。事情办成后,柳某分多次将19.8947万元回扣款汇入魏某的账户。得到回扣款后,魏某为了保证和增多药品的销售量,从中拿出了近10万元给相关开药的医生,作为医生的好处费;另外还给了陈某1.668万元。案发后,魏某退出赃款6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魏某辩称,她与柳某是合作关系,所得的钱是合作所分得的利益,而不是药品回扣,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辩解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信。 

        药房组长挣“用药统计费” 

        帮医药公司统计用药量的数据,也能拿到不菲的好处,这恐怕是一般人想不到的“秘密”。 

        据检方指控,李某在担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房组组长期间,应药品经销商何某的要求,每月为何某提供该医院医生使用何某夫妇代理的5家药业公司药品的数量,何某夫妇好据此给有关医生药品回扣。作为回报,何某夫妇给李某每盒(支、瓶)0.4元或0.2元的好处费。 

        从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李某总共向何某夫妇提供了29万多盒(支、瓶)药品的统计数据,然后收取“统计费”11.2903万元。李将收受的贿赂款的一半作为报酬,分发给帮他统计数据的药房工作人员,余下的5.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李某将5.5万元交至港南区检察院。在庭审时,李某辩称,收受何某的钱是合作所得的利润,并不是经济往来中涉及的回扣,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该辩护意见,亦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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