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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打击商业贿赂是“三打两建”的重要一环,而在商业贿赂中,“医药腐败”案引人警醒。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英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显示,何英明在原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任职期间,根据试剂销售量拿取回扣。按照其所在科室与行贿人的合同约定,实验室要做18万次检测,而检测耗材费用的10%变成他们的回扣。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何英明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原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担任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同案人莫亚勤为该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妇产科实验室全面工作。莫亚勤利用对实验室医疗仪器及试剂具有申购建议权的职务便利,在该实验室向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采购医疗试剂的过程中,与何英明、黄宇宏共同收受上述公司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中,被告人何英明分得人民币16万元。
何英明供述,2006年上半年,其所在的实验室打算重新购买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实验室负责人莫亚勤对招标有“话语权”。招标前,松华公司的业务经理来科室推销设备,如果他们医院采购松华公司代理的分析仪,并在试验中向松华公司购买试剂,松华公司会给他们好处费。具体是根据试剂的销售量给予回扣,用得越多回扣越多,当时他还有实验室负责操作分析仪的黄宇宏都表示同意。后来,松华公司果然中标,医院与松华公司签订相应的附属试剂使用合同。
莫亚勤供述证实:双方协议按照购买的试剂销售总额的10%作为回扣,协议约定他们实验室必须使用该台分析仪作18万次的测试,测试用的试剂都必须向松华公司购买。此后,松华公司分多次给他们送钱,总计有试剂的回扣款约74万元。他除了分给何英明16万元,还分给黄宇宏17.4万元。
2011年5月18日,何英明自首。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何英明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共同占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英明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判决何英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没收16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何英明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案?打击医药商业贿赂有助破解“看病贵”
一位了解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18万次检测不是小数目,为了完成数量和按量拿提成,医院“实验室”难免会让患者做“过度检查”,患者因此支付了更高昂的医疗费用。此案中,该医院妇产科实验室的莫亚勤、何英明、黄宇宏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打击涉及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将有利于破解“看病贵”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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