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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局原局长挪用158亿,124亿无法收回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方网 分享
  • 文章导读:

    “上海社保案”的核心人物——已经开始18年刑期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近日被公诉机关再度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这一次,祝被诉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截至社保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

    3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祝均一有期徒刑六年,结合前次判决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此次祝均一被诉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与前次不同,祝被控挪用上海市小城镇保险基金。据悉,该犯罪事实系在查办原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案件中发现2008年1月2日立案侦查,1月7日侦查终结。于2月15日开庭审理。

    挪用158.56亿

    该案的起诉书显示:“该案犯罪事实系在查办陈良宇案件中发现。”

    起诉书上写道:祝均一于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17日间,擅自决定将小城镇基本保险基金98.07亿元、小城镇补充保险基金60.49亿元,以委托贷款、信托等方式投入运营,违规运营金额达158.56亿元,截至社保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小城镇保险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而祝均一明知此系小城镇保险基金,却滥用职权,擅自动用,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上海城镇保险基金又称小城镇保险,简称“镇保”。“镇保”是由上海市政府于2003年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设立之初意在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当时乃上海市的一项“创举”,全国仅上海有该项制度。

    “镇保”它不仅有基本保险部分,还有补充保险部分,是基本保险的社会统筹和补充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镇保”的基本保险部分目前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补充保险部分,则包括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用途。

    控辩焦点

    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就程序问题以及挪用是否违规展开争辩。

    祝均一此为二度被诉。在本次被起诉前,2007年9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祝均一案开庭审理,并于9月23日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其中,犯罪事实主要包括被认定受贿160万元,主要来自张荣坤;挪用公款,未经集体讨论安排13亿元社保资金贷予张荣坤;滥用职权导致300余亿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

    而在第一次起诉时,此次祝均一被诉的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的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

    2007年6月,审计署2007年86号《上海市社保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祝均一挪用“镇保”的事实已经详细说明。但在2007年9月份第一次起诉时,该罪名并未被起诉。

    当日庭上,律师基于该案事实在前次审理时已经查明但未提起公诉,以及不认为有违规的行为,为祝做了无罪辩护。

    而公诉机关对此的说法是:该罪名既不属于漏罪,也不属于新罪,是应该起诉而在前次起诉中被遗漏的罪名。

    第二个争辩焦点是镇保基金违规投入运营是否违规。

    据悉,“镇保”为上海独创的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小城镇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诉机关认为据该办法第54条的规定: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而祝均一明知该规定,却擅自挪用投入运营。

    而辩护人则认为,根据该办法的第52条第3款规定:镇保基金来源包括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如果不允许运营,那么基金来源何来增值运营收入。

    据一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这里确实存在一定悖论,因为当下社保支出增长快,社保资金将来支出压力大,同时又要求地方财政托底,地方有投资增值的冲动,而且只能买国债存银行,随着利率调整和通货膨胀,保险基金实际在贬值,相关规定未来或有改革的必要性。

    但是,该人士强调,目前镇保基金在全国层面无相关法律规定,唯一可借鉴的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而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第27号文有关规定,社保基金只能够买国债,存银行,不能进行其他投资运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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