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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南京) 分享
  • 文章导读:

    2004年2月17日,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的审理在秦淮区法院“落下帷幕”——“鸭头”李宁利用酒吧做平台,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犯组织卖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快报当年独家披露案件过程,由于类型特殊,引起全国人大高度关注,同时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知名媒体的“眼球”。

    如今,4年多过去了,南京两级法院的精确判决早已被人们肯定。对于4年前的那一案,当年的主审法官依然记忆犹新。他们说,这一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它是江苏省首例;更大的意义在于,法官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精确打击了这种新类型犯罪。

    酒吧变成同性恋聚会场所

    说起李宁,南京娱乐场所圈子里的人大多知道此人。1970年出生于南京的李宁,20多岁时便已涉足娱乐场所,开了家酒吧。据李宁自己称,如果不是当年开酒吧时一个合伙人是同性恋,也许自己不会走上这条犯罪道路。

    1997年,李宁和朋友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一个名叫“红都”的酒吧。赵某是个同性恋者,他经常喊一些这类型的人到酒吧玩,时间不长,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李宁对同性恋这个圈子有了很多了解,这也为他后来走上组织同性恋卖淫的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

    这家酒吧存在时间不长,后逢拆迁,李宁在朋友洪某的资助下,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家酒吧,依然取名“红都”,1999年9月,因酒吧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被查封。

    1999年12月,李宁租了南京建康路某歌舞厅的二楼,开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

    武汉“坐台男”来宁相助

    根据李宁的交代,之所以倒了一个又会接着开第二个、第三个,是因为他很想在酒吧这一块事业上有所发展,刚开始他是希望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做生意、赚钱,但一次偶然去武汉的机会改变了他的目标,也直接导致他开始滑向犯罪的深渊。

    一次,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

    李宁称,“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我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电话:“我想来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见刘某这么快就要来帮助自己,李宁喜出望外,赶紧将他接到“廊桥”酒吧,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决定大展拳脚好好干一下,刘想办法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公关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至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供述道:“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招来的人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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