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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南京) 分享
  • 文章导读: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李宁对刘某的谨慎还是非常满意的,不过这么少的人手显然满足不了李宁赚大钱的要求。2002年底,“金麒麟”“廊桥”相继拆迁后,李宁又在中山南路某大厦租下一层楼,再次开了一家名叫“正麒”的酒吧。

    这一次,李宁希望自己能赚得盆满钵盈。而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人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003年5月,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李宁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开始广招“靓仔”。

    事实上,李宁的目的还不止招人这一个,据他交代,除了招人外,他还能从招聘中收取报名费。很快,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前来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而他们的押金、报名费大多便流进了李宁的腰包。

    剩下的人则在半威胁半利诱下开始了“皮肉生意”。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大多数“公关先生”都站了出来作为证人指控他们在李宁手下的遭遇。

    据当年在李宁手下干“公关先生”的张某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点30分,一个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国人来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满头黄发,喊我过去喝酒,后来老外带我出台,来到他位于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后就表示想和我‘做爱’,并表示可以多给我一点钱,但我还是不敢做,随后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较轻的色情服务项目,他给我100块钱,然后我就走了。10天前,我给他提供同一种‘服务’时,他给了我200元。”

    张某还说:“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

    众多“靓仔”加盟,为酒吧带来不小的收益,李宁也尝到了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正麒”吧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直到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案情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据此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李宁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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