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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存漏洞,有条款对患者不利

  • 文章导读: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施行,专家称有条款对患者不利

      病历书写规范被指存漏洞

      今年3月1日起,卫生部将施行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昨日,专家对此新规表示质疑,认为与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规”)版本相比,新规的多处规定在患者面临医疗纠纷时,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

      焦点1 上级修改下级病历可不签名

      旧规:第八条 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新规: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专家分析】

      卓小勤(著名卫生法学者):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上下级关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按照新的规定,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的上下级,修改病历,不用再进行签名。

      实际上,这给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篡改病历留下了一种可能性。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上级医务人员对病历进行修改,但不签名、不注明时间,这样患者一方就没有办法辨别病历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修改的,还是医疗纠纷前就修改了。

      更重要的是,即便是上级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再对病历进行“修改”,在法律上也是不承担责任的,甚至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新规没有对修改时间提出标注要求。

      焦点2 一般患者护理可不记入病历

      旧规:第三十三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新规: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23款: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专家分析】

      卓小勤:“新规”缩小了护理记录的范围,只记录危重、病危患者的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会写在护理记录本上,但“一般护理记录”将不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

      这一改动的结果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复印客观病历,但一般护理记录不属于病历后,病人也就无法复印了。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患方就少了一个重要参照,很多病情加重是在一般病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如果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将很难发现错在哪里。

      比如我代理的“北大医学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当时封存病历时,没有将护理记录一并封存,开庭时北大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中记载“病人轮椅入院”(以此证明病情很重需要手术),而且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严重不符。

      原告主张没有封存护理记录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是患方没有提出封存要求。最后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无明确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病人是自己走进病房的。可见,案件涉及的争议与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之间的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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