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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存漏洞,有条款对患者不利

  • 文章导读:

     

      焦点3 打印病历容易在后台被修改

      旧规:无相应规定

      新规: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专家分析】

      卓小勤:现在一些医院都在使用电子病历,这也是医疗病历发展的趋势。打印病历,实际上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的中间过渡阶段,此前在很多医院的打印病历中,应该由医务人员签名的地方都是打印名字,现在新规必须由医务人员亲笔签名,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新规特别提出了打印病历是在WORD文档、WPS文档软件平台上建立的,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要保证原始性和唯一性,但这两种文档并不具有这两个特点,完全可以通过后台技术处理来修改日期,甚至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医疗记录完全不留痕迹的被修改。

      所以打印病历依然需要完善,比如要求打印出来的病历每一页,都要有医生的签字、有日期,或者由第三方建立电子病历数据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脱离医院,减少可能被修改的情况。

      - 新规

      抢救患者院长

      可代签知情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声音

      医院紧急施救

      权与责须明确

      医院和医生在危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抢救,是救死扶伤的天职。我做了30年医生,有没有法规都在这么做。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公众自我权利意识的高涨,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知情同意权利和医院(医生)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近期包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内的一系列涉及医疗行为的新规,都细化了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与授让。

      但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为抢救患者生命,如何实施代患者签字的权利,应该有进一步的权责细化明确。否则,伴随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或院长为保护患者生命而签字抢救,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还需承担无限责任,这将从客观上阻碍医院对危重患者实施及时、主动的抢救,无法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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