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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面被爆违规使用添加剂 隐瞒信息或遭处罚

  • 文章导读:

    日本快餐“味千拉面”最近有点烦,还没有告别“骨汤门”的困扰,又迎来一个新麻烦。就在昨天(30日),上海市质监局向中国之声证实:味千拉面曾在去年5月,因违规在面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被上海质检部门处罚78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但味千拉面并没有在年报或者其他公报中披露这一信息。那么,这算不算是将涉嫌违法故意隐瞒呢?味千拉面何时才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上周,记者无意中在百度贴吧发现,一位名为王成江的网友在网络上爆料称,味千拉面的面料里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丙二醇,使用量超出国家允许值的20倍。这位自称曾是味千拉面中层管理人员举报人称,已将情况举报到上海质量监督局。经过多方努力,昨天,上海市质监局新闻宣传中心综合办主任赵阳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

      赵阳:2009年5月25日,市质监局所属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以下简称“市食监所”)接到12365质量热线转来的举报,反映领先食品(上海)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味千拉面”包装面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不能添加的山梨糖醇(液),并在外包装标识不注明。其中丙二醇的添加量是4.2%,山梨糖醇(液)的添加量是4%。经核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而丙二醇则可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使用。

      接到举报后的第二天,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面制品的配料记录中显示,确实存在使用“山梨糖醇(液)”的行为。丙二醇的使用量则在国家允许范围内。

      赵阳:2009年1月,该公司在向相关部门申报扩大“山梨糖醇(液)”使用范围的情况中,明知“山梨糖醇(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但仍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制品中添加“山梨糖醇(液)”,至2009年5月期间违法生产面制品458万余包,共计约160万千克,销售所得为2452.8万余元,所获净利润39.33万余元。

      山梨糖醇是一种无毒的甜味剂,同时也是较好的保湿剂和界面活性剂。但在2010年1月4日,卫生部未发布公告,扩充批准20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之前,(液态)山梨糖醇是不允许在生湿面制品中添加的 。

      所以,2009年12月10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味千拉面违法添加(液态)山梨糖醇案。并于2010年5月6日举行开门案审,案审最终决定:对味千公司处以78.66万元的罚款 。上海市质监局新闻宣传中心综合办主任赵阳:

      赵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9.33余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39.33余万元。

      或许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百万余元的处罚不值得议题,昨天记者试图从味千拉面公司方面证实这一消息的真伪,味千(中国)总部的总经理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对外公共关系部三个部门的人员竟无一人知道这个一年前才处理完得事。

      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按相关规定,有义务报告重大诉讼、仲裁等对公司的影响的重大事件;北京嘉源律师事务孙涛律师认为,作为食品企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诉讼、终裁案应该在公报中披露:

      孙涛:并不是说公司所有的案件比方说被立案侦查了,或者是受到处罚了,都要发布公告,这个要看对公司的影响,这些事项不一定就达到了香港交易所要求的披露的标准。但是反过来讲,有一些事项可能金额不是很大,但是对公司影响会比较严重,对这种情况下,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公司本着谨慎行的原则进行披露,在公司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该与联交所进行沟通和协商,征求联交所的意见,看看是不是进行信息披露。

      记者发现,虽然味千拉面官方网站所设的投资者关系一栏中设有公告和通函专栏,但并未找到与此事件相关的公报。是已经发布公告没有及时上传相关信息还是已经征得香港联交所同意不用通报?面对记者的提问,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的负责人没有给出正面回应。

      负责人:公报里头我不太清楚有没有,现在我们一般也不接受采访,你要有什么事情你可以说,我们可以记下来。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孙涛律师介绍,上市公司有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将受到处罚。

      孙涛:如果上市公司还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刻意隐瞒,不按规定披露需要披露的信息,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他们可以主动去调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他们可以采取措施,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层进行公开谴责,责令上市公司和管理层进行整改,如果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发生了违反香港监管法律的情况,香港监管部门和股市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可以在香港对这些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提出诉讼,一旦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被法院判处有罪,这些人一进入香港,就会被香港执法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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