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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当用药致病人死亡获刑10个月

  • 文章导读:

        一名病人因咳嗽走进附近的村卫生室就诊,原本以为吃点药打个针就可以,不料却因为医生的不当用药导致呼吸骤停,最终导致病人死亡。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该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包某是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学毕业后在乐清市某村经营卫生室当医生。2012年5月8日上午,叶某因咳嗽到包某经营的卫生室就诊。包某没有对叶某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也没有心肺听诊的记载,根据叶某的陈述,粗略诊断后使用林可霉素针、盐酸氨溴索针等药物静脉输血进行治疗,连续相同用药三天。

      5月10日7时多,叶某第三次到该卫生室输液,包某先将1.8克林可霉素针加入5%葡萄糖250毫升中为叶某进行静脉注射。8时多,在为叶某静脉注射第二瓶盐酸氨溴索针配生理盐水250ml时,叶某出现呼吸骤停。包某没有进行冷静判断、处理,未进行现场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将叶某直接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叶某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

      7月16日,叶某家属放弃治疗将叶某接回家中。8月31日,叶某死亡。

      期间,包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并和被害人叶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分两期再支付赔偿款40万元。但在支付第一期20万元赔偿款后,包某于2012年10月17日向乐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后来又自行撤诉,并向叶某家属支付了余下的20万元赔偿款。

      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今年7月10日,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包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包某有自首,且在被害人治疗期间积极帮助照顾、护理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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