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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泰勒宁 药店店员被判刑

  • 文章导读:药店员工非法售卖泰勒宁,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9月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法院发布消息称,一药店店员非法售卖泰勒宁,构成犯罪被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20年初至2020年10月末,沈阳市沈河区某药房店员王某某非法贩卖泰勒宁药片,并从中获取利益。

    2021年2月,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情形,依法向沈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沈河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辩称自己把泰勒宁当做普通处方药,不知其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但经过调查,王某某具有药剂师资质,对药品具有基本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该药房对店员发出公告称,门店没有销售泰勒宁的资质,并且将泰勒宁长期放在收银台下方隐蔽处,只向“熟人”销售。

    据了解,该药房为一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的加盟店,检察机关认为,该药房背后的连锁企业出现治理问题,并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连锁企业加强对本公司、加盟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及药店加盟后的跟踪管理。

    泰勒宁滥用,会变成“毒品”

    上述案例提及的泰勒宁(氨酚羟考酮),是临床常见中度、重度镇痛药之一,被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在2004年因广大市场需求被调整为“处方药”进行管理。但是,泰勒宁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造成药物滥用、药物成瘾等现象。

    2019年8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称,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其中就包括泰勒宁。该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武汉华佑戒毒医院撰文表示,泰勒宁虽是合格药品,但是滥用起来会变成“毒品”。

    因利益驱使,一些药店对精神药物动了“歪脑筋”

    随着国家加大对毒品贩卖的打击力度,一些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逐渐作为替代性毒品,一些零售药店因利益驱使,对这类药品打起了歪主意,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河青新闻网报道,今年4月某药店老板涉嫌贩卖曲马多,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和外地警方顺利抓获。据悉,该药店老板自2003年开始经营药店,近两年非法贩卖复方曲马多,通过快递将该药寄往外地牟取暴利,已贩卖复方曲马多1000余片。

    据了解,曲马多为含阿片类成分镇痛药物,属第二类精神药品,需要凭借医院处方才能购买,主要用于各种中重度急性和慢性疼痛,可使人产生毒品性成瘾症状。

    需要一提的是,今年3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曲马多注射剂和单方口服剂说明书的公告,增加警示语:使用曲马多的患者,可能发生成瘾、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严重者可致用药过量和死亡。国家药监局指出,使用曲马多可能发生严重的、威胁生命的或致死性的呼吸抑制。

    另据扬子晚报消息,2020年11月,苏州张家港市3家药店因非法肆意售卖曲马多类药品被警方处理,4名药店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警方人员介绍,药店以不到19元价格购入曲马多,再以3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其中,一药店老板和药剂师从2019年以来,明知曲马多是处方药,且过量服用会致瘾,仍当面销售、快递托运等方式肆意贩卖,涉案金额3万余元。

    网售精神类药品,严格禁止

    为了防止国家管控精神类药物滥用,针对监管相对薄弱的网上药店,国家药监局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明确指示,一律禁止销售任何精神类药品。

    但是,即便国家文件发布后,网上销售精神类药物现象依然存在。今年3.15期间,就有媒体曝光国内网上药店“乱象”,其中就包括违法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针对网络售药问题,人民日报发文强调,网上药店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保证符合法律要求,并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此外,还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每一笔处方药订单信息完整,以便进行溯源管理。

    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网络购药需求变得越来越大,期待政策给力、监管有力、网店努力,共同推动网络售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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