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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脑瘫儿医患纠纷十年后结案 获赔60万元

  • 文章导读:

      曾轰动全国的脑瘫患儿陈子菁与安徽省医院的医患纠纷案件,经过近10年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的驳回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终于在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和患者陈子菁母亲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后,陈子菁的父亲和祖母拿到了一份名不副实的《民事调解书》。

      最高检抗诉 脑瘫儿陈子菁获赔60万元

      2007年“五一”劳动节前,安徽脑瘫患者陈子菁的祖母李文峰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之于媒体。这份案号为(2007)合执字第29号的法律文书上写道:“本院将20万元人民币于2007年4月27日转至陈子菁账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这是一起《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发文23篇稿件,经过两届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监督,全国法学界、医学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不断呼吁的案件。同时,也最终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抗诉。

      “一个案件引发媒体连发23篇稿件,最终引发全社会的关注而结案,它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极具典型意义。”一位法律人士说。

      案情回顾

      1996年5月29日,陈子菁在安徽省医院经剖宫产出生,由于医护人员机械执行母乳喂养规定,在产妇产后发生青霉素过敏且无奶可供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造成陈子菁在出生后48小时内无任何食物摄入。导致这个双胞胎中的弟弟连续饥饿引发低血糖,长时间抽搐,酿成缺血缺氧性脑病,加之省立医院的误诊误治,最终发展成极为严重的脑损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终身残疾。

      1998年8月10日,陈子菁的父亲陈先生和祖母李文峰,分别以陈子菁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立医院赔偿医疗及终身康复费用270万元,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万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供了与陈子菁母亲同一病房的其他产妇及其家属共8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陈子菁在出生至出现病症期间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两名证人还在一审庭审中出庭。

      原告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医学专家对此案的分析意见。出具书面诊断及结论的医疗机构有:北京儿童医院、协和医院、中国康复中心、上海华山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儿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等十多所权威医疗及科研机构。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陈子菁出生后,虽然在病史记录、临床及辅助检查以及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这些诊疗行为缺陷与陈子菁目前病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子菁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病情确实由饥饿引起,故省立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陈子菁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省高院正式立案之后,在律师帮助下,在国家级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两份文字鉴定和一份法医学鉴定——认定一审法院采信的皆是伪证。同年11月30日开庭时,双方诉讼代理人均要求对原始病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是,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没有重新对原始病历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同样以陈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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