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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非典”离我们已经过去七年之久,昨天上午,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非典不治”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一医院、前埔医院对患者小庄的死亡具有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小庄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令第一医院赔偿患者家属8万5千余元、前埔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3万7千余元。
少年高烧就诊2天后死亡
2003年5月3日傍晚,正值全国“非典”期间,家住莲前东路的16岁男孩小庄突然发烧,第二天上午10点20分,其父庄明辉带他到前埔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首诊医师江某接诊,当时小庄的症状与 “非典”有些相似,江某开具了血常规和胸部透视检查单。20分钟后,小庄检查后拿着报告单返回发热门诊部,却发现江某不见了,其他医生也都不在。之后,庄父带他找到急诊室,医生王某接诊,判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咽炎,并开了处方。王某给小庄输液时,因药房没有双黄连,就用清开灵注射液。
当天下午2点左右,输液完毕后,小庄和父亲就回家了。到家后,他马上吃药,随即发生呕吐,到5日凌晨,先后4次呕吐,且脸上出现红点。当天凌晨2点40分,庄父携小庄到第一医院就诊,据第一医院检查,此时小庄体温已达40.3摄氏度,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心包炎并伴有严重心律失常;上呼吸道感染。随后小庄被送进了ICU病房抢救。
6日下午4点57分,小庄因重症心肌炎导致心动过速,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承认修改部分病历
小庄父母无法相信一向健康的儿子竟因发高烧而死亡,他们认为,前埔医院没有正确检查、治疗错误,延误治疗时机,第一医院诊断正确,但存在治疗不作为,随后他们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00多万元。
2005年4月,市中院一审判决第一医院无医疗过错,不承担责任;前埔医院和小庄父母各承担50%责任,判定前埔医院因“医疗过失”,赔偿小庄父母经济损失13.68万余元及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前埔医院和小庄父母均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6年,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
在法院重审过程中,小庄父母对第一医院提供的病历提出质疑,认为存在涂改、造假。第一医院承认对部分病历进行修改,部分病历中的医生签字非本人所签署。
两医院共担七成责任
综合案情,市中院酌定第一医院、前埔医院承担死者家属70%损失。由于前埔医院医师江某在未经注册机关同意变更注册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在诊疗过程中又违反该院 《首诊负责制度》规定,延误急危病重的抢救和诊治,因此,前埔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一医院诊断正确,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了积极抢救,但其病历资料存在上级医师未签字或未经医师本人签字等问题,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故承担次要责任。
市中院酌定前埔医院承担其中的80%责任,第一医院承担20%责任,两家医院共赔偿患者家属35万余元损失和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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