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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河南省南阳市泰和医院在对一患者做引产手术时,马虎从事,盲目手术,致使患者乙状结肠被误切,并致子宫穿孔,肠子留在体外,不得不在其他医院进行二次结肠造瘘、子宫修复手术。2012年4月,在与医院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患者将泰和医院告上法院。11月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向患者支付赔偿金2.4万余元。
引产子宫被割破
2012年2月2日,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青年女子毛娟(化名)到南阳泰和医院的妇产科进行引产手术。谁知术后半天,本应渐渐恢复的毛娟却感到腹部剧烈疼痛。当晚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1.乙状结肠破裂;2.子宫穿孔;3.空腔残留;4.右侧第九肋软骨分离。住院治疗至2012年2月17日,共花费医疗费1.35万元。
医院只认部分责任
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毛娟多次去找南阳泰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该院一直未给满意答复。无奈之下,毛娟于2012年4月25日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南阳泰和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6万元。
被告南阳泰和医院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全部我院的医疗过失,原告本身年龄偏大,存在多次引产手术,子宫壁较薄,手术风险较大,因此子宫穿孔、宫腔残留属于正常的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这两项医院均不应负责赔偿,对于手术过程中的切断乙状结肠,医院存在过失,同意予以赔偿。
一审判赔2.4万元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娟在被告南阳泰和医院行引产手术,手术中误切断原告乙状结肠,并致子宫穿孔,空腔残留,对此,被告存在过失,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的只赔偿乙状结肠修复费用,其余属于医疗意外不应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属合理支出,应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3万元,考虑本次诉讼原告未举证伤残评定结论以及原告需做二次手术的事实,法院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毛娟前期因该引产手术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78.38元,应当由被告南阳泰和医院承担。1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南阳泰和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毛娟人民币24078.38元。
拿到判决书后,毛娟说,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的数额太低了,她的肠子至今还留在体外,等待做二次手术,精神极度痛苦,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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