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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与个人“合作办医”引发诉讼 法院判了!

  • 文章导读:洛阳市中心医院曾因改制之后又回归公立被业内所熟知,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陈海泉、洛阳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长达20年“合作办医项目”背后的问题。

    投资420万,20年收回1645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01年3月23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海泉投资420万元在洛阳市中心医院建一栋七层3800平方米的妇产科肿瘤病房楼并买入配套设施。

    双方还约定床位费分成比例3:7,洛阳市中心医院30%,陈海泉70%;手术费分成比例按纯收入4:6分成,洛阳市中心医院40%,陈海泉60%;以上分成均为30年。妇产科手术室药费按5%提成给陈海泉。

    2001年12月10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变更,约定将床位费分成改为由洛阳市中心医院每月给陈海泉5.5万元,手术费改为由洛阳市中心医院每月给陈海泉2万元,药费不再给陈海泉提成,30年后所有投资归洛阳市中心医院,陈海泉不再参与分配。

    10年过去了,洛阳市中心医院要求更改支付方式,希望“一次性买断”。

    2011年3月15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第三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洛阳市中心医院应付陈海泉剩余投资收益款为1912.5万元(计算至2032年5月),双方协商后确定洛阳市中心医院应付陈海泉剩余投资收益款一次性确定为1600万元,1600万元之外投资收益款陈海泉自愿放弃。双方之间合作关系予以终止。

    2011年3月16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与陈海泉第四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3月15日的1600万元的付款办法为:从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10个月)仍按每月7.5万元支付,共支付75万元,余款1525万元从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8万(190个月)共支付1520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剩余的5万元。

    按照上述协议,洛阳市中心医院要“分期付款”到2027年左右。

    为何要改变支付方式呢?因为洛阳市中心医院的“身份”发生改变。

    “东宿迁”、“西洛阳”,作为曾经公立医院市场化改革的“猛将”。2010年,洛阳市被确定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随后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等14家市属公立医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办公立医院改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洛阳市中心医院拟从公立医院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医院,不愿意与陈海泉之间存在投资合作关系,而且要将陈海泉的投资纳入改制后的固定资产,在陈海泉不愿意的情况下,多次与陈海泉沟通,最终双方达成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16日的两份《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医院回归公立,合作”违规“了!

    协议签订后,洛阳市中心医院按照协议支付陈海泉款项到2019年12月。

    为啥不继续支付了呢?因为洛阳市中心医院又变成公立医疗机构,相关的政策也发生了改变。2017年9月、12月,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先后恢复公益属性。

    2020年5月18日到7月18日,洛阳市委第五巡察组对洛阳市中心医院党委进行了延伸巡察,指出违规合作办医项目整改不到位,医院违反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向妇产科肿瘤病房楼出资人分配收益。

    从第一份协议开始履行,洛阳市中心医院共计支付陈海泉投资收益款1645万元,不过,2018年该病房楼拆除。

    从2001年到2020年,这期间洛阳市公立医院的身份发生了2次巨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出台实施。

    陈海泉把洛阳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一审,陈海泉要求洛阳市中心医院履行协议内容,支付757万元。

    洛阳市中心医院认为,2018年初大楼拆除后,双方合作的标的已经不复存在,陈海泉不应再取得分成款。洛阳市中心医院支付的费用已远超出陈海泉当初投资。洛阳市中心医院为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及市委巡察要求不再履行处于违法无效状态的合同。

    陈海泉究竟从合作中获利如何呢?裁判文书显示,相当于双方合同约定投资金额的4倍,资金利用超过年息15%。

    协议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投资收益款不能继续支付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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