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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了禁止诋毁中医药以及诋毁中医药将入刑等条款,最终被删除。学者认为,此举体现了立法者回归常识、尊重科学。 |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日前已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了禁止诋毁、污蔑中医药以及诋毁中医药入刑等条款,一度引起舆论轩然大波。财新记者注意到,最终出台的条例删除了前述争议的内容。 “从最终出台的条例来看,上述条文被删除,表明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公众参与,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的机制还是有效的,征求意见是实实在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财新记者,禁止诋毁中医的条款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任何科学,都需要面对讨论和批评,不管中药中医还是西药西医都不能例外。“科学的本质就是要面对质疑。这些条文删除,体现了立法者回归常识、尊重科学,也更有助于中医健康发展。” 媒体此前报道,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公布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中医药服务与保障、规范与管理、保护与传承、开放与创新以及法律责任。引发争议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条文:第36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54条规定,违反第36条的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位受访学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处罚和追责的规定并不恰当,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提到,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本就因“口袋罪”而饱受争议,对于这样一项罪名应该尽量限制其使用,而不应扩大适用范畴。此外,作为北京市卫健委起草的、最终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本身对《刑法》也没有解释权。 中国《立法法》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根据《立法法》第8条,11种情形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地方无权规定,其中包括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寻衅滋事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规定,这两者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最高可处15日拘留;按照《刑法》,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罚,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个地方性立法是否有权把一种行为规定为寻衅滋事甚至犯罪?在缺乏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减损了公民权利和自由,这本身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构成违法甚至违宪。” 王锡锌说。 北京中医药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民众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条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要求,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用师承贯穿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始终,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中医优秀的师承资源转化成优秀的服务资源,来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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