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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终身制取消,退出机制定了!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院 分享
  • 文章导读:为了改进院士遴选机制、维护院士称号纯洁性,2024年7月9日,《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发布,明确了院士的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届中增补成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5.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6.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通过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中国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中国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务院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中国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并任命,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作为当然成员,参加主席团会议;由非院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列席主席团会议。

    中国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第六章  学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开展院士增选工作;

        6.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中国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届中增补委员的任期,不计为连任次数。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编辑出版反映工程科技进展与成就、体现工程科技战略研究成果、弘扬院士科学家精神的期刊、书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工程院按照国家财政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中央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定期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表决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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