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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坐实财务造假 巨额索赔已在路上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5月17日下午,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调查进展: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A股最有名的医药企业之一,康美药业被认定为虚假存款、收入造假、炒作自家股票三宗罪。被监管认定财务造假、操纵股价之后,涉及的上市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将承担随之而来的监管、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呢?

    财务造假被正式认定后,会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可能会因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于康美药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和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可能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显然,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其都构成了特别严重损害!其次,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可能多年造假,然后再用造假的数据去再融资和借债,再通过关联交易和往来款的形式打给自己人套现和炒作自己公司股票,性质比美国造假被揭露后破产的公司安然有过之而无不及!本质上是一种在中介机构严密配合下的金融诈骗!另外虚增收入虚增成本是否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洗钱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调查,另外恶意操纵上市股价,自己坐庄然后配合各种好消息,不知道我们执法机关将怎么认定!

    民事责任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构成要件:1、虚假陈述被认定且受到证监会等机构处罚。2、在虚假陈述期间内买入股票,并造成损失的!由于康美的造假是长期有计划的行为,所以基本上至少最近三年买入,或者更早买入都可以进行认定,这波赔偿将会让上市公司倾家荡产!

    审计机构被调查,波及多家IPO企业

    证监会还对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立案调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5条,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作出不予受理相关申请的决定。

    这意味着IPO中,会计事务所为正中珠江的企业,上市进程都可能被拖累。在审项目中,目前在IPO排队企业中,共有58家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正中珠江。在剔除审核状态为“终止审查”和“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及2016年以前公司外,仍有23家公司可能被拖累上市进度。包括了2019年5月才递交IPO申报的金源照明、周六福,还有2018年下半年递交上市申请的浩洋电子、九丰能源、久量股份等公司。另外科创板也有几家企业涉及其中。

    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山雨欲来

    一旦监管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做出正式处罚,如果确认对造假负有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都难逃法律责任。作为康美药业IPO、历次定增、发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很难把自己摘干净。

    同样,券商中介机构也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实际,最近几年来,中介机构因未勤勉尽责,被监管处罚后,遭到投资者索赔的例子屡见不鲜。除了罚款以外,情节严重的中介、保荐人等中介结构,直接责任人、保荐机构,可能都会被吊销职业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证券服务机构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等处罚严厉程度有时候常常远高于上市公司,甚至是对相关上市公司处以罚款的10~15倍。

    目前来看,监管通报中并未提及保荐人,持续督导券商是否要承担刑事、民事等责任,尚需监管最终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负有责任,其相关直接、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证券服务机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从以往司法实践、既有判例来看,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涉及刑事责任,并且最终获刑的比较少。

    股民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9年3月31日,康美药业股东户数为28.38万,人均持股数为1.6万。康美药业作为曾经A股市场上的白马股,受到了不少股民追捧。康美药业坐实财务造假,一些股民开始寻求途径试图向康美药业索赔。如果相关机构又被证监会认定在该造假事件中负有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话,就意味着会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也将面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实务中,有不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众多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还有一个责任是广东省证监局!

    因为有数年实名举报至广东省证监局,该机关做出了查无实据的回复,不知道该机构是否进行了实质性调查就进行了回复,里面是否可能涉及腐败与包庇!而且举报的就是存贷双高和财务造假,至少现金确认并不是什么高精尖了不起的困难操作,因此监管机构出现了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专业精神不够的问题,并不是可以整天喇叭口朝外说其他人未尽勤勉,自己是否也未尽勤勉呢?无论如何最少欠股民一个道歉,相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必须接受行政处罚或免职,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另行处理!

    最后一个责任是给审计机构开具现金证明的银行!

    参考ST康得新案,北京银行某支行与公司管理层达成了协议,刚在上市公司账户上的钱可以由集团公司随意挪用支配,然后银行配合出具资金证明,这的确从事实上给审计机构与监管层带来巨大的审核难度,是该案件的帮凶之一,是否违背了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职业操守?查实后应该对该银行和高管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涉及到几百亿的业务,没有支行一把手的认可,谁敢操作?不可能是什么办事员或者临时工能够处理的!如果相关人员收受了好处,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综上所述,康美药业造假案与坐庄自己股票的认定与处罚将是中国乃至世界证券史的一次大事件,从严监管震慑宵小是证监会必须要做的事情,必须严刑峻法,把造假者及其相关机构罚得倾家荡产,公司退市以儆效尤,否则将是一次巨大的历史倒退,是对依法治国的一次彻彻底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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