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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的底层逻辑:谁将掌控4000家药企的未来方向?

  • 文章导读: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了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等多项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第一批4+7试点城市的招标采购结果已经出炉,并且第二批目录据说也已在酝酿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4+7及此前一些省试点的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最大成就,首先是战略性的、理论上的明辨是非,其次才是具体成果。

    首先,此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做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变了现状,尊重了规律,符合了法律。一是公开采购数量;二是量价真正挂钩;三是切实履行合同;四是自觉信守承诺;五是预付药品货款;六是权责相称并确保一致;七是企业自主报价。

    带量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中最重要、最应该、也最简单、最容易实施的环节。但一直以来,带量采购只是宣传口号,实施的根本就是不带量采购。而这次集中带量采购,带量成为采购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标志性关键词,明确了带量之量是“采购量占这11个城市用药需求量的30~50%”,再也不可能以医院之带量来偷天换日替代集中采购之带量。

    至于这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大幅降价,则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有分析,现在的药品最终消费价,其中医生、医院、医药代表的费用,要占到55%左右。剩下的45%,才是生产成本、配送费用、上缴税金、投资回报。而这次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已经承诺带量,实际上不再需要这些占最终价半数以上、回扣贿赂性质的营销费用和利益输送,降价岂不合情合理?况且还有一个“30%预付款”和“及时回款”的优惠政策。

    而过评药在很大程度上开始了对进口原研药的替代。现在公认药价虚高的绝大多数是进口原研药、专利药、独家药。客观地说,这个高价有一定的道理:比如原研药要消化巨大的研发成本;专利药有专利保护;独家药竞争对手较少;这些药有比较好的疗效;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相对较小。所以,一般很难迫使这些药降价。

    这次采购,一大批国产过评仿制药,质量疗效直逼进口原研药,加上取消了原先错误执行的对进口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一品两规”,进口原研药开始被国产过评仿制药替代。国产仿制药的大幅降价和公平竞争,还推动了继续占有市场的原研药降价。本次中选的两个原研药,分别降价76%和68%,与国外相比,降价25%以上。

    这也是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支持。一致性评价是国家力推的措施,意图通过和参比制剂的试验比对,确认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从而:(1)以国产仿制药取代进口原研药;(2)促进原研药价格下跌;(3)推动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公平竞争;(4)淘汰一批落后的药品产能。实际采购达到了上述目的。中选过评仿制药占比88%。

    医保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则是通过新增药品采购预付款,意图减少拖欠。医保基金提前预付总价30%的货款给医院,是药品货款支付方在自己的法定责任之外,主动承担的“损己利人”的善意措施,体现了高尚的情操。但要完全达到减少拖欠的预定目标,还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有没有资金只是硬件,能不能做到真正减少拖欠,还得看有没有减少拖欠的机制软件。

    01、未解决问题将是改革重点

    在以前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次集中带量采购解决、缓和了一批,剩下的问题将是今后的改革重点。

    第一,还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当前药价的现实是虚高和虚低并存。价格虚高的药品,大多是原研药、进口药、独家药;价格虚低的药品,大多是经过多轮竞争的药,有的价格低到成本之下,从而被迫退出市场,产生短缺。短缺药品则必然被同类高价药替代。当不正当竞争压低药价、出现了药价虚低,离药价虚高的出现,也就不远了。这就是经济规律。

    这一次集中带量采购,只靠竞争降价,还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来精准调价:降低虚高的药价,提升虚低的药价。

    2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针对的应该是所有药品,首先是价格虚高和虚低的药品。希望在今后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得到体现。

    第二,还未能防范和消除短缺药品的产生。

    药价下降有利于减少病人和医保的开支,当然会受到欢迎。但是,正当的药价下降,应当首先具有供应可及性、质量可保性、生产可持续性。一味追求降价到了极致,就会短缺。这次试点的缺陷是没有采购价格虚低包括已经短缺的药品。大量长期的药品短缺,对同行、对病人、对企业自身,都会造成极大的、甚至可能是难以挽回的损害。

    第三,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扶持一致性评价。

    这次采购在支持过评药品进入采购市场方面,成效明显。

    现在还有99%的需过评药品没经过一致性评价,其中,评价成本太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不能把评价所耗费的成本体现在药品售价之中,今后继续推开一致性评价的难度会很大。

    第四,要研究合法合理地实现异地药品价格平衡。

    4+7集中带量采购后,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不鼓励各省单纯的跟价行为”。道理也很明白,因为“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换言之,不赞成各省之间的“最低价联动”。但是,据一些网站披露,部分省市已经有了联动最低价的打算。与此同时,取决于是否进入集中带量采购,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相同药品价格相差极大。比如某个药品在上海和山东某市之间价格相差十几倍,某个药品在四川两个市之间,相差甚至几十倍!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和不安。

    对邻省邻市价格落差过大的不合理现象,确实应当解决。但是,解决的办法绝不是“最低价联动”,这既没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

    从合法的角度讲,各省最低价联动并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任何一个采购合同,其法律约束都只能限制于本合同约定的各要素;从合理的角度讲,省与省之间的成本并不相同,一定价格差别是正常的。最低价联动违背经济规律,我国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这样做。

    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想办法,就是加快改革步伐,率先在药品价格高地,尽快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压低过高的价格。

    临时过渡办法,也可以采用高价地区委托低价地区采购的方式,分享已有的低价成果。委托地区承担委托采购的成本。

    02、带量采购趋势走向

    目前来看,六类采购将会成为接下来带量采购的趋势。

    第一,集中采购。

    采购主体将包括多城市联合体、省集中采购。至于医联体采购,医保部门正在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投资3亿,已经启动)和参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集中采购,逐步推进。网上有披露,北京、陕西、广州等多地已经启动这方面的工作。浙江省去年6月发出通知,将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8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共有30家县医院、190家乡镇医院),开始执行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统一支付工作,原有医院采购接口、采购平台权限,今年1月1日起停止。

    第二,带量采购。

    经济规律、市场信用将受到尊重。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说不出任何理由、得不到任何市场主体公开支持、以损害政府信用为代价的不带量采购,将一去不复返了。

    第三,竞争采购。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为衡量,以公开、公平竞争为手段,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将走上正轨。虽然暗箱操作将大为减少,但惨烈的竞争将会在另一个领域展开。

    第四,降价采购。

    降价始终是任何采购永恒的主题。虽然这次试点之后,国务院对药品短缺做了专题研究,估计一些短缺药的虚低价格有望得到提升。但大多药品,尤其是利润较高的药品,一定还会被继续压价。药品企业一定要以保持微利不亏的低价为预期。

    第五,规范采购。

    公开宣称药品采购因为什么什么原因,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现象,将不复存在。依法依规将被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各个主体严格遵循,一轮接一轮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六,扩大采购。

    4+7采购试点之所以只在31个产品之间展开,是因为过评的仿制药太少。随着过评仿制药数量的增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将会不断扩大。并且,随着药品采购规模的扩大和经验的积累,药品辅料、医疗器械的集中带量采购也一定会逐步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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