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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赴国(境)外超生者,将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日前,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将赴港生育作为规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将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调查要撤职
1998年8月4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2008年,广东也曾开展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清理活动,依照《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并逐步将落实计生政策转化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1998年《暂行规定》对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的对象没有直接有力的干预手段,导致实践中超生案件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为此,《处分规定》专门设置了针对性措施,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此外,1998年的《暂行规定》将非法实施节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责任设定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责任种类过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为此,《处分规定》比照《计生条例》和党纪政纪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统一设定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违规生育的13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而其中明确规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等几种情况的,将一律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在明确对违纪违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同时,《处分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管理人员因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12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被处分人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处分规定》突出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是严肃的国策问题,处理党员干部也是关系个人政治生命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实清楚、程序严谨。为此,《处分规定》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并特别指出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体现了对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处罚措施
未结婚登记生第一胎子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违规生育的13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包括: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
未结婚登记生育二胎将被“双开”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将一律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包括: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弃婴、溺婴的,或者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管理人员因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12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包括:非法组织进行或者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破坏节育措施行为的;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的对象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病残儿医学鉴定证书的;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参与或煽动群众侮辱、威胁、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的;在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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