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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这意味着什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4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存在争议已久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被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前该法规已经被正式废除。

     

     

    该办法规定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处以“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简称“收容教育”),期限是6个月至2年。第四款说的是,对这类人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如果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而自今天开始,对这类人员就不能依据这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进行收容教育和强制检查并强制医疗了。

    为什么要废除,是因为长期以来,一批专家学者及名律师坚持呼吁收容教育制度违背法治精神,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内显得格格不入,必须废止。至于原因我们可以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卖淫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既然如此那么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罚理应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要轻,这是非常自然的道理。而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自由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其中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相信看到这里,我们都能够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那就是作为一种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收容教育同样限制了被收容教育之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比管制限制的更加严格,但是其期限是6个月以上,2年以下。比如说一个人因为嫖娼被收容教育了2年,那么其将比那些因为犯罪而被执行管制、拘役甚至是部分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受到的惩罚更为严重。

    这是才从实际执行处罚层面说的,另外在程序上犯罪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经历刑事调查、公诉、法庭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尚有机会为自己辩解甚至能够自证清白,然而收容教育不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程序极其简单。

     

    此前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行为,先是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后又被收容教育了6个月。此事发生以后黄海波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并未受到影响,就是因为一来事发时其单身,二来整个事件疑似其司机设局,三来,其因为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半月,反而引起了公众的同情。

     

    同时这件事在法学界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呼吁进一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更加强烈,几经努力,今天该制度终于被废止。可以说,这是我们法治事业的又一次进步。

    那么是不是说废除了这个收容教育制度就意味着卖淫嫖娼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了呢?当然不是。因为目前这类行为还是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法》的,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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