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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 文章导读:广东作为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老百姓“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至2020年9月26日。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全文及起草说明(截止日期:2020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特色和优势,传承发展岭南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中医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第七条【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八条【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与对外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工作,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文化高地。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宣传,扩大中医药影响。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十条【表彰与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可以向基层一线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部等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建设部分省属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部分市级中医医院。逐步建成具有岭南特色、总体实力领先的高水平中医医院群。补齐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短板,逐步实现地级以上市三级中医医院全覆盖、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30万以上常住人口县二甲中医医院全覆盖。

    第十二条【合并、撤销中医医疗机构】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技术质量指标等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服务方向,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引进运用适宜的先进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相关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养老等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中医医院通过品牌特许、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术支援、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第十六条【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室的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中医综合服务区,积极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设立】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不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举办中医诊所。

    第十八条【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行医的规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九条【与中医药相关的服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运动康复与调养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健全中医药参与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机制,确保在重大疫病防控救治工作中实现中医药全面参与、中西医结合协同应对疫情。

    支持建设省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建设省传染病中医药防治指导中心,建设具备传染病定点收治能力的中医医院。加强传染病防治医院中医科建设,加强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能力建设。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开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服务。

    第二十条【互联网中医药服务】 促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开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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