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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 文章导读:广东作为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老百姓“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至2020年9月26日。

     

    关于《广东省中医药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岭南中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作为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老百姓“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局起草了《广东省中医药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一向重视中医药法治保障工作。2000年和2017年分别出台了《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助力广东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高质量推进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等工作。伴随我省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中医药发展形成了新经验,同时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原有的法治保障架构有待完善,亟需出台一部新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指导规范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实现中医药强省战略目标。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颁布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初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发﹝2017﹞4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中医药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抓紧启动修订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保证中医药法正式实施后,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保持一致。”

    (二)《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存在局限。《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实施20年来对加强我省中医药法制建设,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振兴,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医药法》出台后,该法作为我国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为地方开展中医药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同时昭示出完善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制度空间。对比《中医药法》,《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局限性凸显:一是有关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制度规范不完善,且相关内容与上位法有冲突;二是缺少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内容。

    (三)广东中医药发展的现实要求。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精神,扎实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并取得丰硕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建成中医医院184家(其中三级甲等38家、二级甲等72家),中医床位数7.3万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4.32万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7万人,中医诊疗人次2.17亿人次,中医出院人次230万人次。中医“治未病”服务总人次近2000万。全省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7.9%的社区卫生服务站、88.6%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中医诊疗量占比30.5%。最新发布的全国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我省综合得分全国排名第二;进入全国前100名的中医医院共有12家,为全国最多;全省中医服务量全国排名第一。广东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走在全国前列。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我省率先创新了中医药管理制度:实施《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保护道地广东中药材,现有化橘红、广陈皮等8种药材入选,“岭南新八味”后续遴选新增保护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拓展中医药人才准入途径,实施《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解决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行医资格问题,895人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鼓励社会办中医,实施《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推进中医服务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已审核批准的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在境内外开设了国医药馆近百家,中医药服务深受欢迎。诸多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果,需及时把相关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

    二、《条例(送审稿)》的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广东省促进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      

    三、《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8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合计56条。按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建成中医药强省的战略部署,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医药特色优势,实现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条例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挥中医药鲜明的特色和优势,有效提升中医药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补齐中医药地区发展不平衡短板,明确各地区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及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第二款);放宽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准入限制(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是拓宽中医医师准入路径。规定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依法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八条)。三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明确中药预防方的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四是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相关机构;扩大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模式(第十五条)。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人工智能+中医药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依法提供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

    (二)加强中药保护,促进中药产业发展。

    一是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二是提高中药材质量。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三是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六条);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第二十七条)。四是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促进中药制剂发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一是完善人才培育体系。明确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是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名中医评选制度(第三十条)。三是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以经典复方、中医经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研发创新;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的协同攻关(第三十三条)。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

    一是加强岭南中医药的传承保护。建立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数据库(第三十四条)。二是加强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等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活动(第三十八条)。三是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医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第三十九条)。

    (五)完善中医药保障措施与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中医药的财政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四十条)。二是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省市县三级均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三是加强政策服务功能。加大对基层中医药人才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帮扶(第四十二条),明确中医医师依法可以在非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鼓励在医疗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加强对中医药的价格政策、医保政策、评审政策支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四是创立中医药名誉保护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中医药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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