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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新医改以来,社会办医政策在回应社会关切之中越来越开放。一个显著的标志是社会办医疗机构迅速增加,2021年2月底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0年末全国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4万个,全年总诊疗人次78.2亿人次。 |
笔者拟就新医改以来国家的社会办医利好政策做一简要梳理并就如何利用与大家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新医改以来,值得关注的社会办医25大核心文件
2009年以来,国家各部门相继下发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的文件,值得关注研究的有且不止于以下19大核心文件: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2009年9月11日,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2011年5月31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
2011年7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2011年12月5日,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2012年4月13日,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
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201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
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
2016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发〔2016〕1431号。
2016年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
2016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令。
2017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印发。
2017年12年4日,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印发(国卫医发﹝2017﹞55号)。
2018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2018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
2019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十部委罕见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
二、这些文件里的核心政策
2.1医师执业不再受单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限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这是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2.2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国务院“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明确要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这与之前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支持”从力度上显然都有加强。其中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上海等试验区已经取消了社会办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
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鼓励开办连锁诊所。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化需求的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2.3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发文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于收费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关于价格制定,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关于医保报销,文件要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各种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继续坚持了这一规定。
2.4专科医院设置开口子了。
稍微懂医院运营的人都知道,社会资本办医必须走蓝海战略、专科道路,必须善于服务创新和专业化运营。专科道路就是社会办医的一条重要途径。而过去,国家在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方面管的很严,2011年年底前,不设二级眼科医院,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得擅自批准设置。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对此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诸如有需求、有规划、命名规范、有专业技术人员等“具有二级以上规模”就可以设置。此后,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这一设置审批权同步在下放。北京在2014年已经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权下放至区县。
2.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这一规定早在2011年5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已经明示。文件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要及时公开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培训,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2.6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2012年4月,原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2.7最高法“非法行医罪”修改给医生在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外救人松了绑。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这一司法解释的重修,实际上就明确了“行医的人”是否具备行医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是“机构”,也给医生院外救人减轻了负担,赋予了合法性。
2.8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加入医联体。
能否加入大型三级甲等医院牵头组建的医疗联合体,实际上标志着能否进入“游戏圈”,起初,一些政策明确医联体组建主要是公立医院为主,拒绝民营医院进入,也排除了专科医院,因此出现了社会办医疗机构被边缘化,无法进入医疗游戏圈,人家不带你玩。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地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军队、社会各类医疗资源作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意愿,可将其纳入医联体。
这就标志着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加入医联体。
2.9中医诊所率先实施备案管理为社会资本提供了方便
2017年12年,国家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将中医诊所分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取消中医诊所审批,改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为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开了绿灯。
2.10医疗机构、医师审批改革促使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轻装上阵。
2018年6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2.11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2018年11月,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提出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项措施。明确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2.12诊所改为备案制,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2019年4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为社会资本办医大开绿灯。
2.13社会办医政策进入新阶段
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十部委罕见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标志着社会办医政策进入新阶段。
“意见”聚焦社会办医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很多政策是第一次放开,如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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