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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可能成"病人" 《精神卫生法》为何难产25年?

  • 文章导读:



      新京报:如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权利?

      马力:全社会要建立一个重要的理念,首先精神病人是病人,是同身体有病的人一样的病人,同时他们也是公民,一定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一定要保证他们的人格尊严。

      这就要求建立精神病人确诊、出院复核制度,由与精神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包括公安机关)、精神病医院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如果还存在疑义,可申请司法救济。

      新京报:不少精神病院,为了更多盈利,会尽可能多收治,如何遏制?

      马力:精神病院是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特殊医院,应是公益性的,由财政全额拨款,不能有创收任务,遏制多收病人和延长病人出院的动机和激励。应提高精神病院的医护工作者的地位,除保证人头费外,还应给予特殊岗位津贴,留住人才,提高精神病院医疗水平。

      由于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一般患者家庭每年需支出2万元左右,重症患者家庭支出高达十几万,对精神病人的诊治,应该更多地纳入医保范围,在医药目录中提高精神卫生药品的比重,提高报销比例,减少精神病患者家庭负担。

      关键是保障患者人权

      新京报:您怎么看无需收治的人却被送往精神病院?

      马力:一些媒体报道的精神病患者被误收治的现象,是个案,是极少数。但将正常人误送、误收、误治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哪怕是监护人,如果有意为之,就要定为诬陷罪、非法拘禁罪等,现在应该做的是尽快堵上精神病院收治漏洞的基础上,改变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方式。

      新京报:精神病人的治疗方式怎么改变?

      马力:关键在于使精神病院成为关爱精神病人的家园,改变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对精神病人的医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治疗的宗旨就是要让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

      在急性发作时要充分利用3到5天的绝好治疗时机,患者清醒后进行开放式治疗,与医生和病人自由接触,进入半个月左右的巩固恢复期,约1个月时间患者就可出院,进入社区,进行3个月到半年的康复治疗,参与社区各种活动,为回归社会进行矫治。

      而现在的长期封闭式治疗,为“无需收治的人却被送往精神病院”提供了机会,人性化、关爱式治疗方式,病人在医院有通讯、会客和司法救助等权利,遏制以上所说的将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将精神病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行为。 ( 本版采写/记者 高明勇)

      ■ 民间建议  我们都可能成“疑似精神病人”

      2006年的10月,因邹宜均(广东女子,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精神病院)案,我生平第一次接触这个领域。

      从那时起,我就开始致力于对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研究。此次撰写《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要是通过对大约300篇新闻报道、100多个真实案件,比如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以及30余种法律规范的分析,来揭示出其中的问题。

      制度漏洞:精神病收治存在“八大缺陷”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非自愿收治没有门槛;第二、非自愿收治没有程序规范;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第七、司法救济失灵;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导致上述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即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在立法上,把部分非自愿住院定义为自愿住院,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立法建议: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

      我们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

      二是对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三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

      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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