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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不良减肥药负责?
曲美等减肥药品遭遇“召回令”并非偶然,多年来,减肥药品的成分安全问题一直饱受诟病。
马华介绍说,减肥药品中含有利尿、加速排泄、抑制食欲和精神控制作用的成分非常常见,而这些成分在减肥的同时副作用明显,从科学用药的角度上来说,不提倡药物减肥的方法,因为几乎所有的减肥药都有着各种风险和危害。
药品被叫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生产企业是否应该承担风险,又该如何为不良产品负责?
1997年,美国FDA勒令惠氏制药公司的知名减肥药芬氟拉明 退市,到了2005年,惠氏因无休止的受害诉讼而负债累累,2009年,惠氏制药公司最终被辉瑞公司收购。
鉴于此例,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等国就开始尝试通过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出资建立基金或者结合保险的形式来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进行救助。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实现全额补偿,还可以降低企业因不可控的不良反应而产生的巨大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
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际上很多大型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都愿意拿出年利润的8%建立不良反应赔偿基金,以此应对风险。另外,很多企业也
建立了内部的药品风险评估和检测制度,确保药品信息的有效反馈,以此降低不良药品的影响范围。不过,中国药企为此所作的相关工作是非常少的。
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斌最近因为“曲美事件”声名大噪,他正在大量征集曲美患者的集体赔偿诉讼,他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厂商的社会责任感,也推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
但他也表示,“这个案子并不好做”。首先,国内外法律体系不健全。“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的侵权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关于药品因召回造成的侵害的明确指向。”
另外,我国消费者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只要没有出现较大事故,就不会主动维权。
即便是对于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消费者而言,举证难也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如何证明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因为服用不良减肥药后才造成的危害呢?如果说明书中已注明了不良反应,那么这种“明示”是否就能免责呢?这个话题目前争论颇多,并没有形成共识。
此外,索赔成本高也导致大量消费者存在“认倒霉”的心理。按照现有法律,如果消费者单独为此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将耗费大量精力和较高的诉讼成本。相对于违法成本,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尤其当被告是较为强势的大型企业时,消费者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这也是黄志斌律师征集大量消费者开展集体赔偿诉讼的最主要原因。
曾遭退市的减肥药
在美国有五种减肥药获得FDA批准上市,分别是:芬氟拉明、右芬氟拉明 、西布曲明、苯特明、奥利司他 。目前,前四种均已被叫停。
芬氟拉明
上世纪60年代被FDA认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其后即被广泛用于治疗肥胖等疾病,但肥胖患者服用可能会引起心瓣膜返流,于1997年下架退市。
右芬氟拉明
1996年被批准上市,1997年与芬氟拉明同时被FDA叫停。
芬特明
1970年上市,由于导致数千人罹患危险的甚至致死的心脏和肺机能障碍,于1997年下架退市。其与芬氟拉明的复方减肥药芬芬也同时被叫停。
西布曲明
1997年上市,2010年10月被国家药监局叫停。
奥利司他
2007年其低剂量药品被FDA批准作为非处方药在美国销售。国内市场上含奥利司他成分的药品比较著名的有赛尼可,不过目前已经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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