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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受聘高级讲师 对多名女生做欺骗式性治疗

  • 文章导读:

     

      被“协议”的强奸案

      苏琳琳报案当晚,传说中“财雄势大”的黄家人出场了。两辆特种车牌车停在派出所前

      “他四五年前就在这样做了,为什么法律到现在还拿他没办法?”一位报料者跟南都记者一通电话,就急切地把这句话扔过来。

      当时的证人证据全部都齐全:苏琳琳扣子被扯掉了,全身有淤痕。停车场保安、阳台上的阿姨和房东,还有目睹其为人的同事,都曾经作证。

      在警察讯问过程中,黄波的辩解也颇具有“管理者”的特色。当警方问他为何要把苏琳琳带往那套房子里、并对其拳打脚踢的时候,他表示是因为苏琳琳盗用公款。说到这里,苏琳琳很庆幸自己家境不错:“幸好公司同事都知道我家里的条件。”

      从法律层面来说,双方经济实力的对比与强奸罪是否成立毫无关系。然而番禺警方询问最近报案被黄波强奸的米兰和叶茵,却都有问到其家庭经济条件,甚至有一位警察问米兰:“既然家里环境也不好,念书这么贵,为何不回家帮父母的忙?”接受采访的警方匿名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皆表示,这些与案件无关的询问,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苏琳琳报案当晚,传说中“财雄势大”的黄家人出场了。两辆特种车牌车停在派出所前,据在场的人说,是黄波的哥哥来了。

      几个老员工都知道他已经结婚,并且也早对他如数家珍的家族成员耳熟能详:他们四兄弟分别叫海、涛、波、浪,他家三个哥哥一个姐姐,要么“经营大生意”,要么是“电信的老总”,或者“海关关长”和“公安局的头”。

      另一方面,黄波的妻子出面向苏数次求情,还把黄的母亲抬出来:“说他妈妈丧偶,七八十岁自己一个人过,现在病重,如果黄波过年回不了家的话,他妈妈就性命不保了。”

      这样的说辞,和南都记者在发稿之前被游说的理由大同小异。先是黄波辗转请托要求与记者“沟通”,理由是妻子人工受孕、身怀六甲不能承受打击。

      出于对女性的关切,南都记者致电黄波的妻子。她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怀孕”的询问;但委婉表达不希望记者报道的要求。

      之后,黄波来电,对记者坦承自己“生活作风有问题”,但不希望影响自己的家人。

      发稿前,记者再次接到自称“黄波的哥哥黄浪”的电话,他表示“黄波做错了事,法律惩罚他我们都接受,但是你媒体报道出来,我母亲七八十岁、弟媳妇怀孕七八个月,都会承受不起。”他甚至表示可以赔偿报社在采访上的投入换取不发稿,记者只好请他与报社法律事务部联系。

      面对黄家一再求情,苏家人甚至有些“于心不忍”:“家里人也觉得搞下去(走法律程序),时间会很长,弄大了可能毁我一生。”此外,经过同事渠道转达的黄家传话,又隐约表达出“黑道白道都有人”的意思。

      (黄家似乎已经习惯了用钱和含糊其辞的威胁解决黄的麻烦。上周,本报报道见报后,一些受害者投诉称,接到自称“全权代理此事”的“黄波姐姐”的电话,语义含糊地告诉受害者,要赔偿可以跟她联系,要继续走法律程序,黄家将“奋起反击”,并“公开照片图片”。)

      最后,案子留下的记录是强奸未遂,苏家与黄波达成协议,接受了赔偿。

      如今苏琳琳已经不记得协议与赔偿如何达成,家人帮她解决了一切,她的要求是:不私了,要在公务机关面前进行一切程序。她只记得自己“去了很多派出所,昏头转向,伤心欲绝”。

      在案子的进程中,当时“新东方职前培训中心”的总经理田江东曾经请苏琳琳吃饭,并拿出一个装着钱的信封。苏琳琳的理解是,也许他担心苏会起诉公司。苏拒绝了,“我不会拿你半分钱,我是想告诉你,你公司这个人不妥。他对我做出这个事情,也会对学员做这些事情。最好你别让他在那里工作。”

      不过当南都记者向田江东询问时,他表示对黄波“不了解”;至于问当时他工作的“新东方”与俞敏洪任总裁的教育名企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没有关系,田江东先是表示“关系不大”;当记者追问“是关系不大还是没有关系”,他表示“中间有段时间不在广州”,因此“不太了解这个情况”。对于黄波这个人,田表示“不熟悉、不了解,不清楚他在不在这个公司。”而对于现在他所负责的“东方标准”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的关系,他回答是“涉及这个方面的东西我不太方便说”。

      而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裁俞敏洪再次回应南都记者求证,对于“新东方职业培训”和“东方标准”,以及黄波和田江东这两个人,俞简单答复“不属于我们”。

      “强奸未遂”已判刑

      判决书显示,黄波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2007年8月30日起,缓刑期到2010年8月30日结束

      在苏琳琳口中,这起强奸案以双方达成“和解”、黄波赔偿收尾,但南都记者在多次向公检法三方查询后发现,黄波在2007年因此事领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然而就在此期间,他的培训王国在广州的大学里攻城略地,逐步做大,接受着无数大学生的崇拜目光;他受聘于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高级讲师也在此期间。更有甚者,根据女孩叶茵等的诉称,黄波对她们实施的性侵害,就发生在其缓刑期间。

      因公开途径难以查询,所有诉称同样受到黄波谎言和侵害的女孩们,并没有听过这件被宣判的案件,更不知道他们所崇拜和靠近的“导师”黄波,带着危险的气息,背后隐藏的身份是一名经过法院宣判的、正在缓刑考验期的强奸罪犯。

      写着真相的判决书隐藏在重重关卡背后,南都记者向天河区公安分局、冼村派出所提出查询和采访申请,但均被拒绝。天河区公安分局负责人称外出开会,不清楚具体情况,由他联系让记者到冼村派出所查询。冼村派出所姚所长则表示,查询四五年前的案子需给天河公安分局发介绍信,他们不会将案情直接告诉记者。

      当记者打算将介绍信、采访函发往天河公安分局时,分局负责与媒体联系工作人员改口让记者联系广州市公安局。

      8月23日,受到黄波性侵犯的叶茵和米兰前往广州大学城的小谷围派出所报案。但是报案和多次询问过程中,番禺警方并没有告知她们黄波已有强奸犯罪前科。直至昨日,两名女孩并没有接到案件的立案通知。

      警方当年的记录显示,天河区检察院并未批捕。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前高级检查官杨世强表示不解:“从这个记录来看,警方的立场是证据充足、罪行成立。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是有条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那么当年检查院不批捕的理由是什么呢?是否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认为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呢?还是不需要逮捕也不会跑掉,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行呢?”昨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就此解释称,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不起诉不判刑,事实上在2007年,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对被告人黄波做出了有罪判决。天河区检察院向记者强调说,对该案的处理一切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执法。

      与此同时,南都记者通过其他可靠渠道核实到,当年黄波因强奸未遂,在天河区法院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间黄波与苏琳琳双方达成了协议,黄波向苏琳琳赔偿8.8万元。司法文书并未显示出,这是私下调解还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黄波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2007年8月30日起,缓刑期到2010年8月30日结束。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前高级检察官杨世强表示,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不显著的罪犯。因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自由人无大差别,但在多种资质审查条件中将会受到限制。而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应该立即撤销缓刑而将其“收监入狱”,这种情况是要从重处罚的,缓刑期结束,需要重新立案审理。

      “以一名尚在服刑期间的强奸犯,黄波怎么能拿到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又怎么能走进多所大学校园的讲堂,大学肯定存在很多疏忽,至少对黄波个人背景的审查存在疏忽。”杨世强对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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