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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试验现多环节漏洞 试药者维权举步维艰

  • 文章导读:

      2月21日,84岁的中国老人张祖宁告赢了总部在德国的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公司)。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拜耳公司将向在试验其新药过程中差点丢了性命的张祖宁赔偿5万欧元。

      当庭聆听这一判决的,是张祖宁的儿子廖致杰,廖致杰在长达6年的索赔历程中,始终一个人在战斗。

      庭审结束后,他不断接待媒体采访。但对所有希望见老母亲一面的请求,他都一概拒绝。从6年前开始索赔,到目前告一段落,他始终保护风烛残年的母亲远离喧嚣的是与非。

      “我直到前几天才和母亲说这事,我告诉她案件快判了。妈妈对我说了两句话,‘没有你的锲而不舍,就没有今天。但我后悔死了,不要再继续了’。”

      “突发”的休克

      2006年10月17日,张祖宁入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准备做左膝的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当时,廖致杰正在外地出差。“如果我在她身边,我肯定不同意参加什么新药试验。”廖致杰说。

      廖致杰告诉记者,母亲要做的这种手术,主要防止出现两大问题,一是防感染,二是防血栓,所以要吃抗凝的药物。当时,医生动员张祖宁参加正在该院进行的、由拜耳公司生产的一种预防术后血栓的新药临床试验,张祖宁阅读了《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后,签字同意。

      按照朝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记载,张祖宁签署的《患者须知》对试验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中载明:在第13天,我们将检查您的下肢和骨盆静脉。发现血栓的最可靠的方法是一种X线检查——静脉造影,需要通过静脉造影来评价试验药物的安全性。静脉造影可以显示下肢和骨盆的静脉,发现血栓。

      对于试验新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患者须知》作了较为笼统的“承诺”:“参加试验时,我们为您进行保险,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向我们咨询。如果您由于参加本试验受到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保险公司会给您相应的赔付。”在其中载明的,可能发生的与造影有关的不良反应当中,包括此后在张祖宁身上真的发生了的“过敏性休克”反应。

      2006年11月7日,医院对张祖宁进行了双下肢静脉造影检查。造影结束时,她突然出现了胸闷憋气、心慌气短、咳嗽、出虚汗、脉搏不清等休克的症状,测血压为70/40mmHg,医院立即给予她抗休克治疗后,确诊为造影剂过敏。

      事后,人民医院在该事件的报告中认定:“由于本事件危及到患者生命,导致再次住院,并致使患者左膝功能康复延迟,可能出现功能障碍,因此认为该不良事件为严重不良事件。”

      这一切,廖致杰是事后才得知的。他从外地回来后,姐姐告诉他:“妈妈差点没了。”较真的他开始介入此事。从2006年起,他与拜耳公司方面谈了一年多,后者只同意给付医疗费用人民币3296.17元。后来他得知,拜耳公司的上级德国拜耳集团公司在德国的HDI-Gerling工业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药品试验投保,每个受试者的赔偿金额上限为50万欧元。于是,他把拜耳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按照保险合同获赔。

      “神秘”的合同

      主审法官陈晓东在宣判后解释称,鉴于一份关键证据的缺失,使案件的审理一度受阻。“这份关键证据直接决定原告能否得到赔偿,如何计算保险赔偿,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

      陈晓东说的关键证据,是廖致杰提出的“拜耳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就新药试验签订过的保险合同”。庭审中,廖致杰要求拜耳公司提交这份保险合同。他认为,合同中应有关于严重不良事件的赔偿条款,或其他有利于原告的赔偿条款。对此,拜耳公司称该合同为德文版,以该公司不是投保人,合同文本长且翻译成本高(约2万欧元),翻译及公证、认证周期长等理由拒绝出示。

      审理中,法院也一再释明,要求拜耳公司提交,该公司仍拒绝。最终,拜耳公司只提交了一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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