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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自从2004年体检时发现自己左肾不见后,周福斌的人生换了一个“剧本”。那年,他15岁。 |
02
官 司
法院受理后,周家提出重新鉴定。
2005年9月28日,江西医学院二附院对2004年8月31日“左肾未显影”的片子进行会诊,得出与之前相反的结论:左肾细小,大小约3.2(长)X0.9(宽)X1.7(厚)cm。在报告单上,医院特别注明:贵溪市人民法院要求会诊。
这一会诊结果被用于12月27日江西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中。该鉴定书也否认了医疗事故,并依据前述会诊结果认定周福斌的左肾依然存在,只是萎缩,并非“缺如”。
2006年8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周福斌诉讼请求。周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退休老记者胡伦奎和解放军442医院放射科主任医师胡绍童担任周福斌的代理人。庭审时,胡绍童要求出庭质证的鉴定专家当庭指出以往片子中,他们所确认的3.2X0.9X1.7cm左肾的具体位置。对方不愿意,双方起了争执,引起混乱,庭审草草结束。
2006年12月21日,鹰潭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中院给原审法庭附了一份内部意见函,大意是:此案不算你院错案,争取调解结案。
发回重审后,贵溪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福斌左肾是萎缩还是缺如,以及对应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之后,由各方代表陪同周福斌一起去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做检查,增强CT检查报告:左肾缺如。
最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未给出明确结论,并提出最终确定是“缺如”还是“萎缩”的方法是手术探查。但因为这种方法属创伤性、非常规检查,不提倡做。
贵溪法院于2008年2月1日做出再审判决:原告左肾缺如还是萎缩,以及相应原因无法查明,根据公平原则,判医方给予周福斌12万元补偿。
随后,周家和医方均提起上诉。
医方认为,在周福斌手术过程中他们并不存在过错,所以12万元的补偿有失公平。
周家指出,自1997年车祸后,周福斌再未做过任何手术,而且医院对入院和手术时间做了改动,这更加使他们确定,就是医院“盗肾”。
在多次医疗鉴定中,医方都坚称手术时间是17:30—19:30,因而不可能在短短2小时内同时完成车祸治疗和肾切除手术。但周家坚持手术时长近8小时,并指出医院将入院时间从“压伤后3小时入院”改成了“压伤后6小时入院”。因为周家拿到的有周父签名的《外科术前小结》中载明是前者,但医方在法庭上提供的没有周父签名的《出院小结》中变成了后者。
2008年9月5日,终审判决中,鹰潭中院指出,经多方鉴定机构鉴定,均未得出周福斌左肾是“萎缩”还是“缺如”以及对应原因。但因考虑到周福斌年纪尚小,损伤较重,将补偿金额从12万元增加至15万元。
第二年,周家又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至此,有关周福斌“丢肾”一案落下帷幕,但留下了一个至今仍未解决的疑问——左肾到底是缺如还是萎缩?
在那5年里,为了解答这个问题,周福斌做了11次相关检查。而这些检查呈现出一个“规律”——凡是周家单独去做检查时,结果都是“左肾缺如”,而由官方陪同和委托去做检查的时候结果都是“萎缩”。
这其中有两次“例外”,但之后都通过会诊的方式得以纠正。2004年8月31日,由贵溪医院陪同所做的MRI检查显示左肾未显影,但这个结论在应一审法院要求会诊后,变更为:左肾细小。2007年6月19日由法官、政法委副书记等陪同,在重庆大坪医院所作的结果为“左肾缺如”的CT检查,在5天后的会诊中变更为:左肾萎缩。
(2007年6月15日重庆大坪医院CT显示:右肾正常,左肾缺如)
其余各次检查,均符合上述“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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