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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王建国怀抱妻子遗像,与北大医院第二次对簿公堂
■受非法行医指责的于峥嵘成被告代理人
■于峥嵘论文成为原告方提供的新证据
■法官宣布休庭后表示择日继续审理
5日下午2点10分,“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处于“非法行医”指责之巅的于峥嵘作为北大医院的代理人之一出现在法庭上。
由于双方发言都涉及诸多医学的专业知识,表述相对复杂,尽管法官多次提醒双方尽量控制时间,但一直到下午4点30分左右才完成全部流程,此后法官宣布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双方诉求
■原告王建国方
1.重新认定熊卓为病情
2.认定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
3.提高北大第一医院的赔偿金额
■被告北大第一医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不合法,对熊卓为的死亡不应进行司法鉴定,应由具有临床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庭审现场
怀抱妻子遗像上公堂
为妻子熊卓为之死奔走两年一直默默无闻的王建国,昨天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出庭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礼遇”,数十家媒体早在他到场前一个小时就守候在高院门口,希望在第一时间采访到他本人,也为了“争夺”仅有20余席的旁听机会。
再次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对簿公堂,王建国捧着妻子的遗像走进法庭,要求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00万元。双方就是否存在非法行医,是否进行医疗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以及病历真假等问题仍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
同时在场的还有王建国夫妇的亲属、朋友和学生以及闻讯从外地赶来、同样因医疗纠纷打了多年官司的普通百姓。也许是没有预料到这场官司的旁听机会如此抢手,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媒体之间分配有限的旁听名额,让开庭时间比预定推迟了半个多小时。
两年前的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该院“非法行医”,并由于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今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认定,北大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该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继提出上诉。
三大交锋
三大焦点引激烈交锋
■交锋一: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5日,本案涉及的医生于峥嵘以北大医院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但除了和身旁律师私语几句,整个庭审一言不发。对于被指“暴力抢救”,于峥嵘表示,他在抢救过程中,“院内外共十几二十名专家、主任级别的医生在场”,而对于死者病历中没有上级医师的审查签字问题,他认为“我们在医学操作的层面上是完全合法的,只是在记录上没做到周全”。
于峥嵘等人是否非法行医成为交锋的核心。王建国方代理律师卓小勤认为,北大医院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师”包括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未取得执业资格,又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上述事实已被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但未在一审判决中予以认定。
记者看到,在王建国出具的复函中,认定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为熊卓为实施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并写明“市卫生监督所就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此,北大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并不清楚医院是否收到意见书。”并且强调于峥嵘并不存在非法行医,“他为熊卓为治疗时任医院骨科总住院医师,于2005年6、7月间参加并通过医师资格证考试,2005年12月获发证书,2006年5月获得《执业医师证》。”
■交锋二:是否进行医疗鉴定
北大医院一审庭审中提出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昨天律师又一次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申请,认为一审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程序违法。
王建国方则认为,于峥嵘和段鸿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据相关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当依法追责。并且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交锋三:是否死于不及时溶栓
于峥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脊柱脊髓杂志》上一篇论文,成为王建国方提交的新证据。卓小勤认为这篇名为《脊柱手术后静脉血栓栓塞的风险与预防》的文章提到:“2005年8月-2006年7月我科由同一组术者施行脊柱手术的患者共156例,根据术后抗凝剂应用与否分组,说明被答辩人医院的医师对脊柱手术发生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的风险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而且也知道并掌握相应的检查和诊断技术。”
卓小勤认为,于峥嵘等医师在长达10个多小时里,未对熊卓为进行血栓检查和诊断,错过了早期溶栓和防止严重肺栓塞发生的时机。他还提出,“熊卓为治疗及死亡时间,正好处于该论文中被选取病例的时间段,有理由怀疑熊卓为是被放在不进行溶栓治疗的一组内的实验品,未及时溶栓也是熊卓为死亡的重要因素。”
北大医院代理律师则认为,一篇论文并不等于一个科研题目,所谓“实验”一说更是对于峥嵘等人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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