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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临终抢救由患者说了算

  • 文章导读:深圳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其在“临终决定权”上的观念引导和制度探索价值不应小觑。

    据报道,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该条新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将死,个人意愿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

    但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这种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也有望从此得到化解。

    尤其对于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亲人而言,尽管患者已处于弥留之际,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还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

    在这些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在此过程中进行的过度用药、检查,甚至过度抢救等,不仅加重了自身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带去痛苦,对医疗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有了生前预嘱,相关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便可以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此前,民间也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比如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就广为人知,其相关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

    但这种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就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种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也因此,当患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仍秉着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对其进行无谓抢救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而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从制度层面推动传统观念转变的过程。有时候,不惜代价的抢救,并非是患者所乐见的,也不是对生命尊严的最好保护,更不应以此站在道德高地,评判患者子女及医院、医生的选择。

    以此而论,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其在“临终决定权”上的观念引导和制度探索价值不应小觑。

    建立生前预嘱制度,通过立法赋予患者临终抢救决定权,给患有医学上抢救治疗无望疾病的老人带来安宁,使他们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

    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前预嘱涉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理解有难度,签署生前预嘱前,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包括创伤性抢救是否值得实施、损害与收益如何评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

    此外,生前预嘱入法,也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健康商业保险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等。

    尽管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规则未必成熟,但深圳在此方面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会日益累积经验,为我国普及生前预嘱开创一个科学模式,最终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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